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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平府复终决字[2023]11号)
平府复终决字[2023]11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2月27日,现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懒政、行政不作为、办案程序违法的行为不服,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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