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2月修订)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县人社局及局属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基本情况、主要职责、领导简历内设机构)

2.部门文件;

3.部门预算、决算;

4.人事招考;

5.议案提案;

6.稳岗就业;

7.法制政府建设;

8.社会福利;

9.民生热点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

开目录》。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ingluo.gov.cn)、“平罗人社”“平罗就业创业”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B厅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查阅服务。

1.“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人事招考”稳岗就业”“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通过“政务中心A、B厅”政府信息查阅点查阅

县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平罗县宝丰路与怀远大街交汇处西100米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怀远大街与宝丰路交汇处政务中心十四楼人社局综合管理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08:30—12:00,14:30—18:00;冬季09:00—12:00,14:00—17:30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平罗县怀远大街与宝丰路交汇处政务中心十四楼邮寄编码:753400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陆“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组成部门”—“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23816659。同

时致电(0952-3816667)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政务公开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http://www.pingluo.gov.cn)网站下载或到政务中心十四楼人社局综合管理室申领《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除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局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办理期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十四楼;办公电话:0952-3816667,传真号: 0952-3816659;

通讯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宝丰路372号公共服务中心十四楼—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时间:夏季:8:30 12:00  14:30 18:30

冬季:8:30 12:00  14:00 18:00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