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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65/2012-4854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渠口乡 成文日期: 2012年12月13日
标  题: 渠口乡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渠口乡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渠政发【2012】109号签发人:刘学军

渠口乡人民政府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9]102号)和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以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为主要形式,以确立经营主体、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为目标,以农民得实惠、林业得发展为根本要求,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权益平等。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还山、还林、还利于民。

2、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农村集体组织可根据本地林业资源状况及经营管理现状,通过民主决策,自主确定集体林业经营管理形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3、尊重历史,稳妥推进。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不重新调整,不打乱重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4、依靠群众,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林改政策、内容、程序、方法、结果五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改革范围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地。

三、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

农村集体林地在所有权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通过签订合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等形式进行合理流转,责任落实到户,确定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1、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要进一步稳定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宜林荒滩、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承包到户的林地,进一步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承包人不愿意承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有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进行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2、对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包括宜林荒地使用权)原则上应确权到户,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落实确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对不宜分户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尚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不得以招标、拍卖、承包等其它方式发包。

林地权属一经明晰,要及时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换发)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3、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保留的少量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但总量不能超过集体林地林木的10%

4、村庄片林、农田林网、“四旁”地或其它农村土地上的集体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落实经营主体,核发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沟、河、路、渠等经营权的,也应依法申请登记,核发林权证。

5、公益林采取以下三种形式改革:

(1)把公益林的产权落实到村组,由村组集体管护经营;

(2)将其产权明晰到农户,由农户管护经营;

(3)将其产权明晰到联户,由联户管护经营。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做到均山均林,让农民确实得到利益。

6、退耕还林地尚未明确产权的,这次要明晰产权;已经明晰产权的或合理流转、承包经营的,要完善手续,确权发证。

(二)放活经营权

1、在保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以及通过合理流转取得使用权的林地,其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由农户和其他经营者自主决定,并享受林业相关优惠政策。

2、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三)落实处置权

出国家及地方重点公益林和有权属争议的集体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式流转。

3、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和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采伐。

4、对林地上的经果林,允许经营者自主更新。

5、对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林木采伐,须取得采伐指标和审批手续。

(四)保证收益权

依法保护集体林权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允许在发包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生。在承包期内征(占)用林地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执行。对林木等地上物的补偿,除合同约定外,要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组织 (220日-35日)成立以乡党委书记万慧军任组长、乡长刘学军任第一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站室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渠口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林权改革事关农村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村也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林改工作组。要组织召开由村领导、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向群众讲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改革,真心拥护改革。

(二)调查摸底 制定方案,(36-420)组织各村林改工作组对辖区的村组农户进行走访、座谈,了解群众对林改工作的真实意愿,并通过收集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面摸清林地面积、权属结构、经营状况。将调查现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各村组按照林改政策和原则,制定符合本乡村组实际情况的林改实施方案,报乡人民政府审批,乡实施方案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报县林改办备案。

(三)勘界确权 (421-630)组织各村林改工作组对本村林地的现状,通过收集资料和实地查看等形式,对地块进行分类,张榜公布后,由村民向村委会提出承包申请,经过村林改工作组召开会议对承包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表决,林改工作组现场勘查,对四界进行确定,并对结果进行公布,公示期为30天,如本村群众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报乡人民政府审批后,填写相关办证资料,由林业局统一办理林权证。

(四)签订合同 (71-810日)办证工作结束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方)与农户(承包方)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将权属等相关情况进行造册登记,连同与农民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政府审核后,将林权证发给承包农户。

(五)建档备案 (8月11日-9月30日)勘界确权及承包合同签订完成后,在林改办和档案局的指导下,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建档要求,统一建立纸介质与磁介资料以及一些影像资料相结合的林权制度改革档案,上报县林改办。

(六)检查验收 (10月1日-1020日)乡林改小组先进行自查自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对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县林改办,申请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加强部门联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涉及部门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改革指导与服务,建立起“乡级督察指导,村级组织实施、村级具体操作、部门做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做好上下协调和部门联动。

()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要发挥农民改革主体的作用,乡林权改革领导小组要经常对各村林权改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使各村在改革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纪律,清正廉洁,坚持按政策办事,按照改革程序办事。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林权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二Ο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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