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社会公众依法便捷获取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县农业农村局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农业农村局监管领域信息(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3.农业农村局监管规则与标准;
4.县农业农村局文件;
5.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文件;
6.县农业农村局部门动态;
7.县农业农村局重点工作;
8.县农业农村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ingluo.gov.cn)、“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平罗农业农村局”微博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以及电视广播、报刊、电子信息屏、公示栏等平台和载体予以公开。
1.“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务公开”等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导引,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开办了“平罗农业农村局”微信公众号、“平罗农业农村局”微博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实时发布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平罗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平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组成部门”—“平罗县农业农村局”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邮寄地址: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16号人大楼5楼
邮寄编码:753400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传真号码:0952-6095312。同时致电(0952-6095312)告知“已提交传真申请”,确保公民申请的政府信息已到达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并有效接收。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平罗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现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16号人大楼5楼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09:00—12:00,14:30—17:30;冬季09:00—12:00,14:00—17:00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申请表》可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pingluo.gov.cn)下载或向平罗县农业农村局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本机关暂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其他按照《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办理答复的。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平罗县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16号人大楼5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8:30—12:00;14:30—18:30
冬季:8:30—12:00;14:00—18:00
咨询电话:0952—6095310
传 真:0952—6095310
邮政编码:753400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