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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抓好落实。并请各乡镇于8月10日前完成低收入家庭情况调查,掌握底数。8月20日前完成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要求按月统计、汇总、报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详见附件)。新增低保对象情况,包括低收入家庭中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情况,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情况(每月5日前报城乡低保中心); 因疫情开展临时救助情况,包括向未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情况(每月5日前报救助管理中心)。2020年内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统计情况。其中,6月与7月情况合并统计,第一次报送于8月5日前完成,报送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附件: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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