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建立健全全县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建立低收入群体认定机制,监督检查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研究提出县域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撤销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建议,组织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审查工作,指导街、路、巷、牌、住宅号牌设置工作,收集、整理、储存地名资料。

(六)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政策及殡葬服务规范,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七)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负责全县养老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