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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8/2017-8374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交通局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20日
标  题: 关于对《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修改意见
发文字号: 平交发〔2017〕21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对《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修改意见

平交发〔2017〕217号

县人民政府: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平政办发〔2017〕152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对照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依据目录,对涉及的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平政发〔2004〕107号)(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对《规定》条款“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中第一项“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感、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5米,县道不少于20米,乡村道不少于15米。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修改。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016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规定,现将《规定》条款“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中第一项修改为“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感、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其中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2、对《规定》条款“严格公路沿线非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管理”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广告牌。确需设置的,必须报交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修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2016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规定,现将《规定》条款“严格公路沿线非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管理”中第二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上设置除公路标志以外的标牌、广告牌等其他标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除公路标志以外的标牌的,必须符合交通安全要求,标牌与公路路肩边缘的间距保持在五米以上”。

  平罗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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