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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31/2023-0114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标  题: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平)粮(行)罚决字〔2023〕1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粮(行)罚决字〔2023〕1号

宁夏佳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21MA76GKY89M):

我局于20231116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收购备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31月开始收购玉米用于饲料加工,一直未在平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粮食收购备案。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以来货物进出台账、资金进出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粮罚告字20231,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当日书面放弃陈述申辩。

我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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