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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3-007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4日
标  题: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平罗县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发改发〔2023〕76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平罗县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发改发〔2023〕76号

各乡镇、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根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情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平罗县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罗县应急管理局

平罗县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4日印发

平罗县县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规范平罗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储备和调拨管理,确保精准、高效利用应急救灾物资,切实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石嘴山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罗县县级(以下简称县级)应急救灾物资是指县财政局安排资金,由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及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后,一般应储备在平罗县粮食和物资应急保障中心。如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仓容不足,也可根据应急救灾工作需要,将部分应急救灾物资委托具备条件的部门定点储备,签订代储协议。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负责提出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应急物资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调拨指令。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确保储存安全;根据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购置计划,负责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调拨指令,按程序开具调拨单,由调出、调入单位签字确认后组织调出。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资金。

县应急救灾物资承储单位为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所有权和调拨权归平罗县(政府委托或指定的相关部门)所有,代储单位无权调拨使用。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应急物资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规格及标准,由县级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下达。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下达的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县级应急救灾物资。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紧急追加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制定应急购置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采购物资。

第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健全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等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并分类建档,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会计账等。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并定期组织进行盘点。

第九条 每批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要有标签,标注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储存年限等。要加强县级应急救灾物资日常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应急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便于快速调拨。要将上级调拨、本级储备和社会捐赠的应急救灾物资分开码放。

第十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储备库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储备库设施非人为原因自然损坏,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结合储备实际合理安排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储备库管理储备物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依法合规使用储备库管理经费。要建立内控制度,切实加强管理经费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执行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年终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三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和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储备库设施及建设用地等国有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轮换、处置以及库存物资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同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十五条 调运使用应急救灾物资时,以就近就便原则使用,应先动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上级应急救灾物资。申请使用上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书面请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或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物资原因,已动用本地应急救灾物资情况,申请上级应急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等。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应急物资接收工作。

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批调运物资,后补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到调拨通知后,应立即安排物资出库(物资出库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并及时做好物资财务下账手续。物资申请单位物资运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调运的应急救灾物资进行全面保价。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发生的运输费用,按照“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单位予以保障。

申请单位应对接收的应急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完善调拨单等手续。若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七条 已调拨使用的上级应急救灾物资所有权归使用地人民政府,作为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由使用地的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县财政局承担上级调拨的应急救灾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装卸等费用。

第十八条 发放使用应急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应急物资的使用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应急救灾物资,使用者不得出售、出租和抛弃应急救灾物资。

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审计局及时对应急救灾物资的发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个人使用的棉大衣、被褥等被服类物资及其他一次性使用物品不再回收,其余物资均须回收处理。

应急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和可回收的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入库储存。

调拨给直相关部门的应急救灾物资,经应急局、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审计局评估后可回收的,由使用单位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应急局开具物资调拨入库指令,粮食和储备局根据调拨指令开具物资调拨入库通知书,使用单位自行将物资送至救灾物资储备库

应急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应急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缴入县财政局。

回收工作完成后,县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将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予以跟踪检查。

第五章 超期物资处置

第二十条  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年限参照中央救灾物资建议储备年限执行。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的县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委托专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或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超期物资处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超期储存的县级应急救灾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破损且不能使用的物资进行报废;对不宜继续储备但仍能使用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轮换处理。

(二)报废的物资应充分利用其可利用部分;对无法利用的,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将其流入社会。同时,做好物资报废手续。

(三)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县财政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贪污和挪用县级应急救灾物资、未按程序擅自使用县级应急救灾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应急救灾物资重大损毁或丢失、未按规定回收的,由县纪委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应急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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