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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平罗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代理记账会计机构执业资格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40项)
1.财会人员违反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私设会计账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3.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1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1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0.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2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7.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8.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依法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29.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代理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30.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1.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的,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2.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3.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4.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35.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6.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拖欠、截留或坐支预算外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7.将预算外资金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利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或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8.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或统一收据的;将预算外资金交由非财务机构管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9.擅自利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的;擅自利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或购买专控商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40.不按照规定接受预算外资金鉴定或编制、报送收支计划或决算和未经批准擅自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给付(共1项)
农民直补资金给付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直补农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1项)
代收罚款业务机构确认
法律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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