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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23-0108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19日
标  题: 平罗县财政局关于推行全县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财函〔2023〕55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财政局关于推行全县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工作的通知

平财函〔2023〕55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全区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工作的通知》(宁财便函2022〕1150号等规定,平罗县财政局拟在推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平罗县财政局拟于202381日起在全县推行。各预算单位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在“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科室不再审核采用网超直购、竞价采购方式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

二、特殊性的政府采购计划

(一)预算资金方面。针对各预算单位未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的应当主动协调县财政局相关资金室对预算指标进行调整,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后可正常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计划需经相关资金业务室审核,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科室不再审核政府采购计划。

(二)资产配置方面。各预算单位采购涉及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时,要经资产管理室审核,通过“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与“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开展在线审核。

(三)其他事项。

1.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非人为等主观原因)急需开展的未公开采购意向或不足30天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选择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或不面向中小企业预算预留的政府采购项目等情形,负责政府采购监管的科室均不再审核,由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决定。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各预算单位应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再填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工作要求

各预算单位应当做好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管理,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应当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管理,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联系人员:财政局政府采购室     张爱霞  联系电话:0952-6095426


附件:政策依据



平罗县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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