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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57/2023-010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平罗县城关镇 成文日期: 2023年04月23日
标  题: 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城关镇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城政发〔2023〕40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城关镇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政发〔2023〕40号

各社区:

现将《平罗县城关镇社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3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城关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关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是指由城关镇聘用,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社区居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第二章 社工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社工负责承办镇党委、政府及其的工作任务,办理居民事务,服务居民。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二)参与社区建设,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文化、社区互助、社区民主、社区组织、社会管理等活动;(三)组织社区居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落实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四)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升居民文化素养;(六)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及时向镇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的监督;(七)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社工在社区任职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身体健康,符合聘用体检标准,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社会工作相关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服从组织统一分配;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具有平罗县户籍,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涉黑、涉恶、涉毒、涉赌、涉黄等情形受过行政处罚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使用的;

3.因个人原因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撤销的;

4.道德品行低劣,有违公序良俗,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5.其他不宜担任社区工作者情形的。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根据社区工作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两委”职数。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可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八条  社工的临时空缺,按“缺一补一”的原则,优先从全镇范围内优秀网格员中聘用。

第九条  社工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劳动合同制进行管理,实行聘用制。由城关镇与聘用的社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合同期限为本届末,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按照相关程序换届后重新签订。社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由城关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做好社工的考勤、考核和工资变动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社工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指标,明确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考核办法及奖励补贴标准按照《城关镇社区工作者考核实施方案》执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工的奖惩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社工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镇、社区党组织考核与社区居民评价相结合。考核形式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季度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提交个人总结,镇考核组、包抓领导,社区书记及居民代表对社工个人进行打分,最终由考核组汇总核算,确定个人得分及考评等次。

第十四条  社区应管理好社工个人档案资料,及时将社工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社工的基本情况报城关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请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  社工按国家法律规定享受各种假期,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工请假审批的权限:请假1日以内的,由社区书记审批;请假2日的,由镇包片领导审批;请假3日及以上的,由纪委书记、镇包片领导和镇主管领导初审,镇正职领导审批;社区书记请假2日以上的,由纪委书记、镇包片领导和镇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社工一年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5日。假期已满没有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社工旷工按其平均日岗位补贴扣发三倍工资;连续旷工3天,镇纪委予以约谈;连续旷工7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日,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社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第十九条  病假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扣3个月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超过15日或旷工累计超过5日的,扣1个月绩效工资。

第六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条  社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关镇提出书面申请。如无特殊情况,城关镇应在7日内办完所有手续。申请、办理手续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对擅自离岗的社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二)不履行社工义务和职责,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社区工作的;(四)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五)因社区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六)被停止履行职务或被依法罢免的;(七)劳动合同期满;(八)退休或死亡的;(九)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

第二十二条  解聘社工,由城关镇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城关镇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工辞职或解聘,离岗前应办理交接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社工,不再保留社工身份。  

第二十四条  社工对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民政局申诉。县民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对社工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荣获石嘴山市级荣誉以上的社区组织和社工,按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及城区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职业水平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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