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时间:2019-09-20
来源:平罗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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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由每人每年37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起付标准调整为银川市10000元、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政策调整后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是提高筹资标准。2019年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2018年每人每年37元基础上再增加1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2元;二是调整起付标准。结合我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2019年开始,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银川市10000元、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今后随着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提高支付比例。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一、二、三段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3%、1%,同步提高20种大病参保患者支付比例;四是完善盈利率及责任分担机制。当年大病保险资金账户有结余的,使用结余资金支付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盈利率控制在大病保险年度赔付总额的3%以内,盈利和成本支付总额不得超过结余总量。大病保险资金账户超支的,超支5%以内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承担50%;超支5%-10%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承担60%和40%;超支10%以上的,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居民医保基金分别承担80%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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