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关于盘活农村闲置房地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关于盘活农村闲置房地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
为盘活农村闲置房地资产,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益,探索中心村和“一村一庄”建设,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成农村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权改革为切入点,稳步实施农村闲置房地自愿退出整治利用,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目标,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农村闲置房地自愿退出坚持“依法依规、规划引领、村级主导、农民自愿、户有所居、盘活增值”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由点带面、先易后难、退建结合、逐年实施”的思路,通过开展农村闲置房地自愿退出和中心村建设,到2025年,农村常住人口适度集中居住、基础配套设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明显提升,农民幸福感显著增强。
二、农村闲置房地自愿退出及清理腾退范围
(一)规划不保留村庄及零星房地;
(二)规划保留村庄内闲置房地;
(三)“一户多宅”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房地;
(四)擅自圈占的农村宅基地或依法取得宅基地2年以上未建房土地;
(五)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保障性住房政策以及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房地;
(六)符合清理腾退的其他情形。
三、农村闲置房地自愿退出及清理腾退程序
(一)调查摸底。对列入农村闲置房地退出范围的村庄点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户数、房屋建筑类型、闲置情况等。
(二)民主决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对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进行研判,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三)发布公告。退出项目确定后,由房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闲置房地退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测量核实。对退出农户土地类型、权属、面积进行核实。
(五)张榜公示。对退出农户房地数据、奖励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房地退出协议并进行交易鉴证。
(七)组织实施。聘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除,退出房地清理整治通过市场化运作或由村集体组织实施。
(八)整治利用。腾退建设用地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市则市、宜绿则绿”的原则整治利用。
四、奖励政策
(一)农村闲置房地自愿退出采取货币奖励、权属置换两种方式,退出农户可以根据居住意愿自行选择。
(二)农村闲置房地自愿退出奖励标准:
1.主房奖励标准:砖土木结构300元/平方米(指一面、两面砖),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土坯房每间不高于200元(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奖励房屋拆除实施主体)。
主房成新率:
建筑年代 (以房屋竣工时间为准) | 10年以内 (含10年) | 10-20年 (含20年) | 20-30年(含30年) | 30年以上 | 以此类推,房屋建筑年代每增加10年,成新率下调0.04 |
成新率 | 1 | 0.96 | 0.92 | 0.88 |
2.附属用房奖励标准:低于主房的按照附属用房测算,按不高于10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
3.院内其他辅助设施、农户建房面积超出270平方米以外,以及2016年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后扩建房屋和新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政策。
(三)农民无偿取得的宅基地退出不享受奖励政策,交纳的超占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退还。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政策退出农村闲置村庄房地的农户,可享受以下政策:
1.置换中心村房屋和规划保留村庄村集体收储的闲置房屋,由双方依据退出房地价格多退少补。
2.在规划保留村庄新审批宅基地建房或中心村新建住房的优先择位,新审批宅基地270平方米无偿使用。
3.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且自愿放弃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
4.对暂无住房需求的颁发宅基地资格权证,今后建房宅基地无偿使用且优先审批。
5.对退出宅基地使用人户内有符合新增审批条件的优先审批。对“一户多宅”和非集体经济成员占用规划不保留村庄房屋闲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拆除。
五、腾退后的建设用地整治利用
(一)村庄闲置房地退出后整治的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必须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其中:复垦为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包经营;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耕地指标交易和符合其他用途按照规划和相关规定整治利用、盘活增值后产生的净收益8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改善农村村民住房条件,20%对原宅基地退出使用权人进行再分配。
(二)依据村庄布局规划,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和农村常住人口数量,整合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等涉农资金,采取集体统建、农户自建、社会联建等方式建设中心村。中心村建设的房屋在优先保障本乡镇符合条件农户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允许县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租赁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退出房地公告发布以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复垦耕地验收、宅基地资格权证发放和权证变更等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退出农户购买、租赁城镇保障性住房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宅基地新增审批、复垦耕地确权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县农改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做好相关政策的制定、协议起草、交易鉴证等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闲置房地自愿退出整治的主体,具体负责与农户签订协议、兑现奖励资金、房地拆除,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权属置换和土地整治利用等工作。
(二)各乡镇、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房地自愿退出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将房地退出整治列入对乡镇、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并加大赋分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