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战略,切实强化对秋冬季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按照区、市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针对当前我县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采取超常规举措,对秋冬季全县各类涉气污染源全面开展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厉查处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环境空气质量部分指标不降反升势头,促进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
二、检查内容
(一)开展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检查
加强对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崇岗煤炭集中区三个工业园区企业检查力度,全面排查“白天冒白烟,晚上冒黑烟”的大气污染“黑排口”,坚决取缔非法“黑烟囱”。突击检查火电、电石、水泥、铁合金、炼焦、医药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物料渣场扬尘管控等情况。
严厉查处涉气排放企业偷排漏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李绍峰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工信局
(二)开展工业堆场扬尘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平环发〔2016〕137号)要求,严厉打击工业堆场扬尘防治不达标企业,特别是对堆场未进行封闭或覆盖,未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破碎、筛分、装卸等环节粉尘无组织逸散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责任领导:李绍峰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工信局、国土局
(三)开展散煤治理专项执法检查
按照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要求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分高硫份劣质商品煤的通告》要求,对我县生产、销售的煤炭经营户和煤炭使用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建立清单台账,加大煤炭质量抽检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生产、销售劣质煤炭行为。加快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并尽快投入运营,取缔小散煤炭经营户和无照煤炭经营经销点,规范煤场渣场堆放。
责任领导:蒋新录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环保局、发改科技局、各乡镇
(四)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执法检查
对我县各类建筑、拆迁工地进行检查,严查“6个100%”扬尘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扬尘控制是否到位。严厉查处工程建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等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李晓坤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公安局
(五)开展恶臭污染及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检查我县生物发酵、制药、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异味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严厉查处化工制药企业异味治理设施不健全、运行不稳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设施安装不到位、运行不稳定、恶臭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李绍峰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商务经合局
(六)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专项执法检查,采用路检路查、审验检测、有奖举报等方式,对无标车、冒黑烟车、未检车、报废车等高污染排放机动车进行治理,严查机动车尾气排放不达标或冒黑烟、报废或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等行为。
责任领导:寇立红
责任单位:公安局
配合单位:交通局
(七)开展物料拉运车辆污染专项执法检查
在工业园区、城市主干道路开展物料拉运车辆污染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拉运砂石料、废土、废渣等散装物料车辆,对行驶中物料漏洒、未按要求覆盖篷布、渣土扬撒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清理污染路面。加大路面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降尘力度,有效控制路面扬尘。
责任领导:蒋新录
责任单位:交通局(运管所)、公安局(交警大队)
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住建局
(八)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执法检查
对全县范围内餐饮服务场所进行排查,针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场所,要求限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逾期未安装的,依法进行处罚;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使用设施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领导:蒋新录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卫计局、文广局
(九)开展秸秆焚烧专项执法检查
开展秸秆禁烧专项行动,落实环保、农牧等部门日常监管和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乡镇进行不定时巡查,发现焚烧秸秆、落叶行为及时制止,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责任领导:寇立红
责任单位:农牧局、各乡镇党委书记
配合单位:环保局、监察局
(十)开展县城区禁烧专项执法检查
加大对县城区焚烧垃圾、树叶、废弃物等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焚烧垃圾的危害性,公开曝光违法焚烧垃圾行为,营造禁烧垃圾、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氛围。
责任领导:李晓坤
责任单位:住建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十一)开展涉气排放企业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执法检查
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群众举报投诉、媒体高度关注、长期未得到根治的涉气排放企业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排查,建立台账,限期销号,采用“专案专办”形式进行执法检查,严惩一批严重超标排污企业,彻底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责任领导:李绍峰
责任单位:环保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10月底前)。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2月5日)。对我县区域内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整治、集中供热企业(单位)煤质使用和保留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秸秆禁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处罚企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3月15日)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整治一批污染企业,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解决一批环境突出问题,全县大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各责任单位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形成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杜绝问题反弹。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县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顺利进行,成立平罗县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环保局),谭生奇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专项执法行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绍峰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蒋新录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晓坤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寇立红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郭玉福 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书记、主任
赵 虎 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管委会书记、主任
魏振国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谭生奇 县环保局局长
谭 润 县财政局局长
王 志 县纪委监察局局长
张万青 县发改科技局局长
马志明 县住建局局长
昝树成 县国土局局长
马立军 县农牧局局长
王新民 县交通局局长
王宗贵 县文广局局长
代正礼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代洪山 煤炭集中区服务中心主任
张志强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党委书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尽快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并制定细化本领域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扎实开展。县环境执法督导组将定期对各专项执法行动进行全面督导检查。
(二)强化执法手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在检查时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对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拉条挂账,落实责任主体,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偷排漏排、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突出问题导向。此次专项检查要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拉条挂账,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企业,加大督办力度,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要及时公布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各责任单位每月23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统计(明细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5日前向区、市环保部门报送,对发现的漏报、虚报、瞒报等情况,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附件:1.大气污染集中执法转型行动统计表
2.大气污染集中执法转型行动环境问题明细表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