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局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提出废止、失效或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我局与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形成最终清理意见,拟决定废止11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7件,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17日--2月19日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三、征求意见结果: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征求社会广泛意见,均无意见。
平罗县司法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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