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环境保护信息发布、监督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平罗县政务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PLZW 304 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监督与考核
3管理职责
3.1环境保护责任部门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政务公开信息制作及发布、法律法规解读、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及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等。
3.2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时限在材料提供齐全的前提下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3申请收费0元。
4建设项目环评
4.1环评申报地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
4.2联系电话为0952-6095552。
4.3报告书、报告表受理所需提交以下资料:
a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人员签到册;
b污染物排放总量文件(生态保护类除外);
c若涉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d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
e可研报告;
f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4建设单位从委托编制环评至大厅受理前时间,不在审批规定期限内,从受理至下达批复,审批时限在15-30个工作日内。
4.5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环评文件审批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4.5建设项目(登记表)环评文件做出后还需要备案,备案图见附录B。
5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5.1行政执法过程对于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携带执法证件。
5.2信息获取渠道主要通过监督检查或举报,获取违法信息后应立刻进行确认。
5.3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应出示执法证,并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应拟作警告、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罚款,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4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审查立案,立案地点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责任部门为平罗县环境保护局。
5.5立案后应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
5.6根据调查报告在局专题会会上以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不需要处罚的案件,应制作销案审批表。
5.7对于需要处罚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5.8行政执法流程图见附录C。
6环境保护信息发布
6.1发布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环评审批、政务动态等。
6.2信息制作各站队室。
6.3信息审核各站队室负责人。
6.4信息及时发布。
7监督考核
7.1监督考核部门的实施主体为局办公室。
7.2社会和服务对象可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和参与。
7.3各部门应依据T/PLZW 304对政务公开项目的要求不定期进行自查。
7.4监督考核部门依据T/PLZW 304对政务公开项目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年底进行考核。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环评文件审批流程

图 A.1 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环评文件审批流程图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