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时间:2018-09-20
来源: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2018-09-19                   文号:平发科发﹝2018〕462号

  县城各停车场:

  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8〕1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县城各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主体。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商业娱乐场所配套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必须依法取得停车场经营资质,具备相应的停车服务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安装或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计时及消防设施设备。

  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白天: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8:00—22:00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00—20:00。

  中、小型机动车:4小时以内2.00元/辆.次,每超过2小时以内增加1.00元/辆.次,每天最高不得超过5.00元/辆.次。

  大巴车:4小时以内5.00元/辆.次,每超过2小时以内增加1.00元/辆.次,每天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辆.次。

  夜间: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22:00—次日8:00

  冬季(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20:00—次日8:00。

  中、小型机动车:5.00元/辆.次。其中:夜间停放2小时内收费3.00元/辆.次。

  大巴车:10元/辆.次,其中:夜间停放2小时内收费5.00元/辆.次。

  三、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1.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住宅小区除外);

  2.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四、其他规定

  1.各停车场所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要在停车场入口和缴费处醒目位置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价格主管部门及住建局,将不定期对停车场收费行为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监督其依法收费与经营。

  3.此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平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