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重点区域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通告

时间:2025-12-08
来源:平罗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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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不断优化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和限燃限放区,实施科学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平罗县行政区划范围。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县城建成区内,东至新109国道、西至高速公路、南至南环路、北至头石路以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1.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3.车站、医院、托幼园(所)、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4.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5.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6.楼房楼梯、楼道内;

7.行驶的车辆中;

8.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9.农村地区沼气池等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区域;

10.沙湖景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放区域外为限放区域,在限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及以下的烟花爆竹产品。

限放区域内原则上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形或时段:

(一)除夕、正月初一全天;

(二)正月初二至正月初七早8时至24时;

(三)正月十五早8时至22时。

五、特定条件禁燃要求

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六、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七、责任追究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投诉与举报

鼓励公民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6095159,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609538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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