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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8/2013-24348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1月04日
标  题: 平罗县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平罗县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生态移民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移民资金的使用行为,提高生态移民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县移民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发[2011]75号)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的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移民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用于我县生态移民工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生态移民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据方案”

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统一规划、集中使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生态移民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其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的范围和使用

第五条 生态移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

(三)农民自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态移民资金按照性质,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专项用于与生态移民有关的移民住房、农田水利、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的建设。

第七条 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并按照工程进度审核拨付。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再予调整。

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

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移民主管机构的批复计划和方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十条 项目预算支出。

项目预算支出为组织、实施、管理生态移民建设项目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工程实施费、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设备购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实施工程招投标、设备购置执行政府采购的,不予拨付相应的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在农村信用社平罗联杜设立“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资金专户”,负责管理该账户,设置会计账簿,对项目资金进行专账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制度。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办公室根据工程进度编制资金支付计划,连同相关工程资料(复印件)以正式文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金拨付请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预算指标下达项目办公室,经财政一体化系统将资金拨入专户。专户资金使用时,各项目实施单位需向项目办公室提供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项目经理和监理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进度决算书以及工程款发票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复印件一式两份,经项目办公室初审后,汇总填写“平罗县生态移民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项目办公室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将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单位。

为加强项目实施中的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用款,必须附上期拨款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监理的工程进度及质量的评审意见。财政部门和项目办公室应不定期对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开工前,县财政根据开工通知书预拨给施工单位当年工程施工费的5%作为工程预付款,进入正常施工后,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并报账。项目验收后,仍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拨付,保证期按合同约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投资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实行“十不准”和“三分离”,即:不准转移移民资金用途,不准将工程性资金用于非工程性开支,不准借支和挪用,不准设置“小金库”,不准用移民资金抵偿非移民性债务,不准支付赞助摊派,不准随意调项,不准多头开户存款,不准请客送礼,不准铺张浪费;“三分离”,即出纳管钱不管帐,会计管账不管钱,领导批钱不越权,凡重大开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生态移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集中,从严控制,厉行节约,要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对生态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指挥部负责人与法人签订责任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八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各部门、各单位的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移民的,由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上报实施方案,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十九条 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推行移民对象、移民政策、补偿标准、工作程序“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移民群众的监督。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向干部、群众公开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要严把五个关口,一把规划关(充分体现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搞无规划和超规划的项目),二把计划管理关(严格按照计划的指令,一切按规定程序编制,报批和执行计划),三把资金管理关(围绕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三个环节,做好规章制度的完善和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支出控制、审查复核和追踪检查工作),四把财务管理关(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和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五把项目管理关(推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理制和预决算审查制)。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机关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移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督促管理使用部门积极整改,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生态移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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