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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平安监管发〔2017〕8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化工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化工企业要认真对照《意见》中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和内容,结合本企业实际辨识是否在评估范围之内,评估范围之内的企业要积极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开展评估。
二、已完成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补充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已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或试生产期间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保证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到位。从2020年开始,凡列入评估范围,但未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不得投入运行。
三、企业要根据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关键设备设施清单,定期开展检查、维护和维修,制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和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平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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