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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8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
工作规则》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2〕80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平区(市)属各单位:
《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和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及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统筹全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工作的开展。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和法律智库。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和法律智库是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主要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机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根据需要协助处理全县重大涉法事务。
县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和法律智库作用。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组成人员和法律智库成员由县司法局推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聘任。
第五条 县司法局承担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和法律智库成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没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法律事务的审查、研究等相关法律服务工作;
(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或在公检法司及其他行政部门担任涉法事务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 ;
(四)热心法律事务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七条 聘请社会律师担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由县司法局代表县人民政府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咨询论证;
(三)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县人民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法律文书或以县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对涉及我县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八)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及法律智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中的社会律师享有按照规定领取工作报酬的权利。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及法律智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或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县人民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参与办理的,由县司法局组织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办理。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公正、及时、客观,并由本人署名。
第十五条 对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由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县司法局审定后,专题报县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县司法局同意,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选聘的法律顾问及法律智库成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拒绝履行本规则第九条职责或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义务不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申请提前解聘的;
(五)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智库成员的情形。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因工作冲突等原因,无法参与县人民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应当提前沟通,提出处理方案,否则视为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每届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考核办法由县司法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司法局建立健全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法律顾问和法律智库成员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健全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组成的法律顾问团。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参照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担任常年外聘法律顾问的,可以结合律师专业特长、工作业绩和服务意向等,与律师进行双向选择,就服务方式和服务费用等进行协商,并应当与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在签订后10日内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聘任合同可以一年一签,期满可以续聘。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到期或者解聘,可以根据本规则重新选聘本单位的外聘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者需要律师提供较大工作量的法律服务的,可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约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加强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法律顾问工作,联系、协调、记录法律顾问日常工作。
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及时向县司法局书面反馈。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经费列入县司法局年度预算,县财政予以保障。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费用及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由各聘用单位支付费用,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可采取固定费用、计件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在聘任合同中约定,县司法局应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平政发〔2015〕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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