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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东麓平罗段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房屋收储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平政发〔2021〕65号
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贺兰山东麓平罗段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房屋收储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山东麓平罗段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房屋收储安置补偿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市关于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和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治的工作要求,构建贺兰山东麓生态安全屏障,提升贺兰山东麓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管理水平,根据《贺兰山东麓110国道两侧生态廊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范围及依据
1.收储范围:贺兰山东麓平罗县崇岗镇境内110国道两侧的住户、养殖场、煤厂等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2.收储依据: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平政发〔2011〕2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原则
1.改善环境、整体参与。以构建贺兰山东麓生态安全屏障为基础,坚持被收储人整体参与的原则,确保整块片区收储工作有序推进。
2.依法收储、合理补偿。充分考虑被收储片区实际情况,尊重历史,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开、公正。依照收储程序,将安置补偿方案、评估单位及负责人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单位
平罗县人民政府为贺兰山东麓平罗段110国道两侧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房屋收储实施主体单位,委托崇岗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农改中心、信访局等单位积极配合崇岗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为确保此次房屋收储工作的顺利实施,由崇岗镇人民政府成立贺兰山东麓平罗段110国道两侧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房屋收储工作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工作(名单见附件),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原下庙乡政府院内。主要负责做好贺兰山东麓平罗段110国道两侧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房屋收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四、收储方法及标准
(一)方法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公司和评估公司对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测量和评估。
2.只对地上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收储,所占用土地不予补偿,仍归原户主使用。
(二)标准
1.持有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批准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的100%予以补偿。
2.持有除宅基地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外的用地申请表、承包合同等各类土地使用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的50%予以补偿。
3.未持有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价的30%予以补偿。
4.搬迁费:按每户1200元补助。
(三)奖励与补助
1.在公告发布后主动签订协议的,按照发布之日起计算前20日内每户给予15000元的奖励;第21日至第4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第41日至第60日签订协议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6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2.房屋收储范围内有残疾人的,经核实确认后,给予1000—3000元的补助。
五、安置方式
1.房屋收储户与工作组就收储总价达成一致意见后,到新岗家园自愿选购房屋、户型、楼层和平米。选住1楼的减免25000元,选住2楼的减免20000元;选住3楼的减免20000元,选住4楼的减免27500元,选住5楼的减免30000元;选住6楼的减免35000元。
2.新岗家园房屋房价为:一层1456元/㎡、二层1556元/㎡、三层1556元/㎡、四层1356元/㎡、五层1256元/㎡、六层1056元/㎡,均价1372元/㎡。
3.安置房屋具体计算方式:收储总价-(新岗家园楼房总价-减免金额)=补偿金额(多退少补)。
六、房屋收储签约期限
房屋收储签约期自征收决定书发布之日起180日内。
七、房屋收储事项须知
(一)房屋收储户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交以下证件及凭据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能够证明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土地或房产手续与现房主不一致的,必须出具与原房主之间的转让、买卖等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二)房屋收储须知
1.房屋收储户交房前,必须结清房屋使用中的所有水、电、暖、电话费、宽带等各项费用。
2.房屋收储户必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3.房屋收储户的土地及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解押手续;房屋已出租的,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负责收回房屋。否则不予签订补偿协议并不予办理房屋安置手续。
(三)以下情况不予补偿
公告发布后,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房屋收储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四)法律责任追究
1.在房屋收储工作过程中,补偿安置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职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自然人进行处罚。
(1)伪造国家公文、证件提供虚假资料的。
(2)敲诈勒索财物的。
(3)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正常开展工作的。
(4)阻挠、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房屋收储户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因协议产生纠纷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办理。
3.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决定。本《方案》由平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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