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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434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5月19日
标  题: 宁夏平罗县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宁夏平罗县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平罗县农村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背景

    平罗县地处宁夏北部,东与内蒙古鄂托克前旗相临,西与阿拉善左旗接壤,南与银川市贺兰县、北与石嘴山市惠农区相连。全县7镇6乡144个行政村,总面积2059.78平方公里,县城面积15.7平方公里。全县总人口31.2万人其中:农村户籍人口22.6万人,实种耕地95.31万亩,人均耕地4.2亩。2016年,平罗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0.11亿元,94家规上工业企业实现增加值71.7亿元,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5.41亿元,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8.92亿元,一般预算支出30.3亿元,城乡居民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22739元和12196元。

2011年年底,平罗县被国家农业部列为第一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试验。试验区批复以来,县委政府高度重视,从涉农部门抽调人员,专门成立了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区率先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所有权“五项”权属确权登记工作,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机制2014年底,平罗县被列为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任务。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平罗县成立了全区首家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权”自愿有偿退出转让机制,改革试验取得了初步成效。平罗县相继承担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等改革试验任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农民持续增收,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使集体经济组织有了可供分配的资产。如何进行集体收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更涉及到村集体的整体发展,是民生的需要,是在经济公平基础之上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是加大收入分配改革力度,促进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所以,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通过开展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不断寻求合适的发展道路和分配模式。

二、试点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建立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切实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2.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结合创新社会管理机制,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3.坚持权属明晰股权量化。明晰农民所有各类权属,进一步量化村集体经济股权。

4.坚持利益分配公平合理。根据各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分配方式,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任务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试点内容

(一)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机制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工作,按照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公开公正尊重历史的原则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的界定人员为准,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申请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成员名册,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和县级农牧主管部门备案。做好插花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将移民确认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探索建立村级民主自治管理机制。探索建立村集体组织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负责管理村集体资产,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载体,创新村民议事形式,完善议事决策主体和程序,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理顺村务监督机构与其他村级组织的关系,切实发挥村务监督机构作用,落实群众监督权

    完成各类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经营权、村集体连片50亩以上荒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学校、卫生院公益性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工作,落实村集体股份合作社对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开展插花移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护移民各项权益。将集体经济成员所享有的村集体资源、资产充分确认到每个村集体经济成员,保障农民权益,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开展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的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土地、林地、草原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村办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并将农村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积使用费和集体荒地承包费等集体土地增值收入纳入经营性资产范围,全面清查村集体资产存量、机构、分布和运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对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立台账,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清产核资结果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

探索推进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工作。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每个乡镇选择1-2个村先行开展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试点,由点带面推动全县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六)探索插花安置移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将新增集体“三资”收益在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中重新分配,保证移民权益和收益。使其享受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增加移民财产性收入和集体“三资”收益分配收入。

、进度安排

(一)报批方案(2017228日前)。经过调查研究,制定《宁夏平罗县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月上旬报经自治区农牧厅审定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组织实施(20173月至2018年10月)。根据批复的《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制定相关配套细则和办法,全面推进改革试点工作。11月底前形成年度进展报告,逐级上报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改革成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区、市党委、政府和农业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成立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四套班子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县财政、住建、农牧、司法、农改办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组成的平罗县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分工方案、配套办法的制定,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二)明确分工,保障实施。农民集体收益权退出试点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科学制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按既定的改革方向稳步推进,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方案,明确各自工作目标和任务,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快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要成立农民集体收益权退出试点改革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对改革中出现的困难、矛盾纠纷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立风险评估和预案,做到风险可控。

(三)保障经费,确保成效。县财政在改革试点期间内每年安排农民集体收益权退出试点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身份认定、设立村集体组织股份合作社、开展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等工作。同时,要积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争资金、争政策,确保改革试点早出成果、早见成效。

(四)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认真总结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试点工作方面的经验,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不断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对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改革成果及时总结,形成材料上报国家和区、市农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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