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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54/2016-4790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16年12月22日
标  题: 关于呈报《平罗县审计局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及《平罗县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函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呈报《平罗县审计局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及《平罗县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函

县财政局:

现将《平罗县审计局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平罗县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随文呈上,请审阅。

附件:1.平罗县审计局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2.平罗县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平罗县审计局

2016年9月23日

附件1

 

平罗县审计局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局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提高我局内部管理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及《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根据平财发〔2016〕160号关于印发《平罗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科学的风险评估为基础,以流程梳理与机制建设为重点,依托信息化手段,并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制度管理中,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二、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财政部《内控规范》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为主线,以夯实单位业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为目的,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流程梳理、机制建设、资金绩效管理为重点,通过采取宣传培训、制衡机制、流程再造、评议督查等措施,强化内控意识,从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同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组织领导和实施范围

为做好《内控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局建立由局长负责、分管局领导牵头实施,局内各科室共同参与实施的工作机制。实施范围为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

实施步骤

内控启动阶段(2016年8月底前)

开展干部学习会议,做好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宣传发动工作,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氛围。办公室于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方案,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后报送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科备案。

内控建设阶段(2016年10月底前)

我局以《内控规范》为依据,以单位现有管理体系为基础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流程梳理:以我局的经济活动为基础,按照《内控规范》要求,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现有工作制度和业务内容进行全面梳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我镇的经济业务流程,形成我局规范的经济业务流程目录;同时,对我局的各项经济支出进行系统梳理,形成经济支出分类目录。

2.风险评估:在流程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局管理现状,开展经济活动的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潜藏的经济活动风险点,形成符合我局实际情况的风险清单。

3.内控诊断: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内控规范》,对我局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诊断,查找现有内部控制体系对相关法律法规、兼管要求的遵循程度和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控制措施对风险的防控能力,诊断出我局现有内控体系的缺陷,形成诊断报告,编制缺陷清单。

4.管控设计:在内控诊断的基础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八类控制方法,设计控制措施。

5.制度建设:根据设计的控制措施,利用文字图表等形式,搭建我局单位层面、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

一是加强内控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内控工作提供机制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经济活动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收支、采购、资产、项目以及合同的管理和控制。按照《会计法》《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考评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收入和支出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县投资评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合同法》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经济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在内部控制制度框架的指导下,按照不同层面的内控要求,将管控措施、权责、流程融入内部控制制度,并编制我局管控手册。

6.组织实施:根据我局内部控制制度,全面组织内控制度的实施。

(三)总结(2016年10月)

完成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后,对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部门要站在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内控规范》在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防控、维护财经纪律、践行科学发展、建设高效机关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作为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实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分管领导既是本局内控实施的组织者和执行者,也是本局内控组织实施的管理者和指导者,要积极带头并组织各部门开展工作,形成内控管理范本,加强对本部门内控实施情况的督导和检查,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确保《内控规范》实施取得实效。涉及单位制度建设业务梳理、评议监督等多方面,需要各科室共同参与、配合联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三)确保工作成效。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以及在活动过程中收集到的合理意见建议,对单位内部业务流程和制度进行梳理,制定出台切合实际、规范实用、便于操作、相互制衡的内部管理工作手册,并严格遵照执行,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评价,及时总结完善。

(四)加强沟通交流。《内控规范》涉及到单位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评价监督等多方面工作,既需要各部门和各岗位之间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齐抓共管;也需要上级和下级之间相互交流沟通,形成互动,保证《内控规范》有效实施。

 

 

 

 

 

 

 

 

 

 

附件2

 

平罗县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平罗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岗位负责对本局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核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具体负责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具体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维护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七)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向局领导班子会议和县财政局报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七条 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办公用房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于上级审计等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核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的原则;确需购置的,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先行纳入单位存量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购置的资产由综合管理岗会同财务进行验收、登记,由验收人员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更新资产信息系统数据。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自用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综合管理岗会同财务办理资产购置和验收,并妥善保管、登记、使用。非正常损失,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进行赔偿,并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综合管理岗要结合年度决算工作和资产报表工作开展,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账、帐卡、帐实相符;对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待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入账;

(三)实行资产领用归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由综合管理岗在办理完所使用、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实行资产交接制度。单位人员内部调岗时,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地点和使用人进行交接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综合管理岗备案,作为资产卡片信息调整的依据。

第十三条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租、出借公有住房、设备和其他国有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估论证,并提出申请;出租国有资产的,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上要报县财政局进行同意审批,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审批。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等事由依法需要重新签订的,签订后的合同应当再报县财政局审批。

(四)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承租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进行转租、转借;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单位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后,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进行同意批复,未经同意批复,不得自行处置。

对特定资产的报废技术鉴定,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做到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应当待权属明确后再行建议处置。

第十八条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按照有关会议纪要或文件规定执行并按程序进行办理。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

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本单位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进行相关资产、会计账务处理和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见发生产权纠纷,由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清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国有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统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详细解释权归平罗县审计局。

 

 

 

 

 

 

 

 

 

 

抄送:本局局领导,存(2)。

平罗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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