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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平罗县殡葬服务临时价格的通知
平发改发〔2024〕128号 签发人:万晓山
关于制定平罗县殡葬服务临时价格的通知
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平罗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公墓价格的请示》经领导转批我局承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墓地价格管理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4〕782号〕文件精神,经成本调查,参照石嘴山市殡仪服务和周边地区殡仪服务价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经2024年12月16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制定了我县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临时价格(见附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各殡仪服务站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殡葬收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实行明码标价;
二、该价格为临时价格,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三、在价格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关于《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以及石嘴山市殡仪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重新制定相关价格;
四、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附件:平罗县殡仪服务站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临时价格表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马山头殡仪服务站
贺兰山殡仪服务站、长城殡仪服务站
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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