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罗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平罗县住建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一、主体名称
(一)单位名称: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二、执法权限、依据
权责清单网址
https://www.pingluo.gov.cn/xxgk/zfxxgkml/qzqd/202412/t20241210_4754661.html
三、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676号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订)《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19年修订)(相关法律依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年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8号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三)行政检查
1.对燃气经营企业,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检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城市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 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救济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平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单位执法人员
(见附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