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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4/2024-0008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年11月13日
标  题: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49号)
发文字号: 平府复决字〔2024〕49号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49号)

平府复决字〔2024〕49号

平府复决字〔202449

  

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2004118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于2024年9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菲琳电竞商务酒店事项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8月7日入住菲琳电竞商务酒店,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单号为:*************,被申请人2024年8月11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行政行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即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也是行政告知行为的相对人,所以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一、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据此,申请人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所属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8月11日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投诉举报信中的申请人联系电话***********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其投诉处理的相关情况,并有存储卡T0812文件夹编号为145744的录音为证,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的情况。因此申请人的投诉,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结果,履行了法定义务,请平罗县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入住平罗县菲琳电竞商务酒店,发现该店提供的沐浴露无产品标签及合格证明,且其美团宣传有一次性洗漱口杯、毛巾、智能马桶,但其都未提供,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单号为:*************),被申请人于8月11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8月12日通过投诉举报信中所记载的申请人联系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在电话中核实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入住时间、原因及诉求。

后被申请人经审查得出:被投诉该店所提供的沐浴露贴有标签,并标明净含量、批号、限用日期等信息,且该店能够提供该沐浴露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符合GB/T 34857-2017《沐浴剂》要求,检验合格,确为合格产品。被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被投诉店内未提供一次性漱口杯、一次性毛巾、智能马桶事项,经核实,该店部分房型提供智能马桶,但均未提供一次性洗漱口杯、一次性毛巾,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现场对该店下达《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营销,鉴于该店违法事实轻微且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8月30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购物小票、被举报商品图片、美团消费记录截图、物流信息截图、编号为******的录音文件、《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告知申请人其投诉是否受理的情况

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的联系电话************与其取得联系,但根据通话录音的内容显示被申请人并未明确告知其受理情况,仅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入住时间、原因及其诉求进行了核实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但后续已进行了调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对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告知了其办理结果,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属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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