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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平府复决字〔2024〕53号)
平府复决字〔2024〕53号
平府复决字〔2024〕5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12楼
负责人:樊利军,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中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案外人彬彬商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1、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举报不给予立案),应当明拒绝的法律依据,及履行说明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应当确认违法并给予撤销。2、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被申请人以现场检查未发现为由否定了申请人的举报,申请人能够提供出产品实物购买付款凭证以及相关的购物视频,故能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为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收集证据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实物或者视听证据等。本案中,截止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向申请人调取进一步证据,申请人的视听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供的实物复印件,支付凭证,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家销售了过期食品,被申请人明显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草率做出不予立案决定,且被申请人不能仅仅以现场没有违法商品而否定之前被举报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以该理由非法定不予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也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客观、公正的对案件调查,未进行充分的认定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回复内容明显不当,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程序合法。2024年6月2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举报平罗县彬彬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书面《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予以回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程序规定。二、事实清楚,并依法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处调查,被举报人称其经营其他品类的瓜子,从未购进过手选西瓜籽,更没有售卖过期的手选西瓜籽,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店内陈列被举报的手选西瓜籽,检查进货票据,也未发现被举报的手选西瓜籽的购进记录。又因申请人提供的支付记录截图和商品照片为复印件,并非证据原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判断真伪。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办案证据收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举报线索未查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我局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且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平罗县人民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彬彬商店购买到“手选西瓜籽”,申请人发现被举报商品“手选西瓜籽”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保质期为240天,该商品过期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购买该商品时已过保质期。遂于2024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于2024年6月24日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经调查得出:被投诉举报人店内并未陈列被投诉举报商品,被申请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进货票据,也未发现被投诉商品“手选西瓜籽”的购进记录。遂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被举报商品图片、申请人购物视频、购买商品支付截图、物流信息截图、邮寄信息照片、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一、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职权。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第二十四条:“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五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024年6月24日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调查,2024年7月10日作出《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未超过法定期限,程序合法。同时,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因被申请人前往调查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彬彬商店店内并未陈列被投诉举报商品,被申请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进货票据,也未发现被投诉商品“手选西瓜籽”的购进记录,且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并未提供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证据的真伪性无法查明,且无其他的证据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故被申请人决定对被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多次通过申请人所留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听取意见,申请人都未接听电话。
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投诉举报信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第二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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