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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67/2014-1994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高仁乡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22日
标  题: 城乡医疗救助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城乡医疗救助

一、办理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9]242号;

2、《平罗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平政发[2010]94号;

二、工作流程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发生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后,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对无异议的对象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救助对象医疗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作出决定,并对批准的对象进行救助


三、申报材料

低保人员、五保人员、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可持低保证、五保证、老龄津贴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管理部门结算清单、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农村信用社存折到民政局申请救助。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可持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管理部门

报销凭证、医疗救助申请表、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信用社账号等材料报民政局,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办理期限


民政局接到救助人申报材料后,30日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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