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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执法规定 (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反垄断执法人才库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市监发〔 2021 〕 73 号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执法规定(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反垄断执法人才库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市监发〔 2021 〕 73 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执法规定(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反垄断执法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1年8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执法工作,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应调查。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要求书面上报核查情况。
受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
第四条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垄断线索举报的受理、核查,并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的委托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嫌垄断行为相关线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齐。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第六条 受理举报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核查:
(一)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三)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受理举报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后,应将核查情况、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等材料,书面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报告。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收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报告后,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研究,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决定立案的,指定案件主办人,成立专案组或抽调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案件的全过程办理。
第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法决定中止调查的案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垄断案件核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违反党纪、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的,按照线索涉及人员的管辖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案件调查情况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抽调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参与案件调查处理所需办案经费和执法装备、车辆保障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统一承担。
第十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建立全区反垄断执法人才库,通过跟班培训、挂职学习、抽调办案、委托调查等多种方式培养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效能。被列入全区反垄断执法人才库或被抽调进入专案组的执法人员,将选派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省际间交叉检查、案件查办、工作督查等工作,并在参加高层次培训、专项轮训、根据工作绩效推荐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反垄断执法人才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全区市场监管系统人才优势,加强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2018〕265号)要求,就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反垄断执法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党组关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的要求,按照德、能、勤、绩、廉标准要求,通过逐步完善选拔、培养、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建设,科学整合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人力资源,建立起以动态管理为依托,以竞争激励为动力,以培养使用为目标的反垄断执法人才库,发挥系统合力,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全区反垄断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人才库建设原则和方式
1.人才库建设原则。公开选拔、择优入库,动态管理、强化培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2.人才库人员产生方式。反垄断执法人才库人员从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中择优产生。
三、人才库人员的基本条件和选拔程序
(一)人才库人员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勤勉尽责,勇于担当;
3.持有《行政执法证》;
4.组织纪律观念强,自觉遵守《公务员法》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相关规定;
5.从事过行政执法工作,熟悉《行政处罚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执法办案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6.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7.公务员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二)选拔程序。
1.所在单位推荐。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进行审核并推荐2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由所在处(局)推荐。
2.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选本辖区5-8名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由反垄断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入围人才库。
3.公示。对入选人才库的人员,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4.确定人选。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全区反垄断执法人才库管理使用。
四、人才库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调人员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人才库中甄选产生。人才库抽调人员在执法检查期间应服从上级统一安排。
1.培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将通过组织参加高层次培训、专项轮训、跟班培训、挂职学习、抽调办案、委托调查等多种方式对人才库人员进行重点培养,提升执法能力。
2.使用。被列入全区反垄断执法人才库的执法人员,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将选派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省际间交叉检查、案件查办、工作督查等工作。
3.鉴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开展反垄断相关工作结束后,对调用人才库人员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
业务能力、工作成果、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出书面评价意见,反馈所在单位,评价意见应作为所在单位评优评先依据。
4.保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调用人才库人员开展反垄断案件执法等工作,办案经费、差旅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统一承担。
五、人才库人员管理
(一)人才库人员要立足本职岗位,加强学习,提升反垄断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人才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补充调整一次。人才库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持人才库人员工作岗位的稳定,如岗位出现变化,应及时上报。人才库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了解人才库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到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反垄断人才管理档案,进行重点培养。
(二)人才库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错案的;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3.执法检查中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
4.调离执法工作岗位的;
5.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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