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有土地】平罗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县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步伐,确保民生实事的落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列入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共17个,改造户数5120户。其中:房屋征收项目12个,涉及各类被征收人3151户,建筑面积32.8万平方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5个,需改造户数1969户,建筑面积16.76万平方米。
(一)房屋征收项目:五金厂家属院、光辉城市花园北侧片区、南门蔬菜批发市场北侧、看守所北侧片区、糖厂家属院、农牧场一二队、平罗县火车站、新民七队、新民八队、54#地、64#地东侧、和平二队,改造总户数3151户,需征收房屋面积32.8万平方米。
(二)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县城北苑小区、西花园小区、金丰园小区、东花园小区南区、新乐小区5个项目,计划改造1969户,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建筑面积16.76万平方米。
南门利民蔬菜批发市场、北门综合市场的综合整治,由城关镇结合我县棚户区改造政策提出具体整治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由城关镇组织实施。
二、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平政发〔2011〕275号)。
(三)《平罗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平党办发〔2012〕17号)。
(四)《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1次)》。
(五)《关于印发2015年在棚户区改造中实行政府购买商品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133号)。
三、征收主体
征收人:平罗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嘴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罗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房屋征收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补偿标准
(1)按照《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平政发〔2011〕275号)和《平罗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平党办发〔2012〕17号)执行。(2)农牧场一二队,安置补偿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1次)》执行。
(二)安置方式
住宅补偿安置方式:1.产权置换安置房屋地点在惠景苑小区。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两套或两套以上安置房的,按楼房楼层搭配置换,按照一层和四层,二层和五层、三层和六层搭配选择进行置换。2.货币化安置。建立信息平台,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房屋地点。
平罗县火车站、看守所北侧片区、糖厂家属院片区、农牧场一、二队被征收人,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统筹购买安置房或者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安置。
光辉城市花园北侧片区、五金厂家属院、南门蔬菜批发市场北侧、新民七队、新民八队、和平二队、54#地块、64#地东侧被征收人,可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通过政府建立的信息平台,自主选择开发企业的存量商品房安置,也可按照各片区置换标准,安置在惠景苑小区。
商业用房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范围内的商服房屋,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实行货币或置换方式补偿。补偿内容包括:(1)房屋补偿费;(2)单项设施补偿费;(3)营业损失费;(4)货物搬运费;(5)不可预见费。实行产权置换的营业房,建立信息平台,由被征收人进行双向评估,互找差价。
五、货币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参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估价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参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六、临时安置及搬家费补助标准
1.产权置换给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次每户600元。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户口本为准,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回购安置的住户,按照6个月计算;安置在惠景苑小区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按照12个月计算,其它按6个月计算。
七、奖励办法
实行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10 日内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并且在协议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部门拆除的,每户给予15000元的奖励;第 11 日至第 20 日每户给予10000元 的奖励;第 21 日至第 30 日每户给予5000元的奖励;第 31 日以后签定协议的,不再奖励。
八、资金筹措和政策支持
(一)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2.申请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3.县财政将棚户区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将土地出让金总收入的5%用于棚户区改造。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部分,要提高土地出让收入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
(二)土地政策
1.县国土局按规定将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城中村、集中成片和零星分散的农用土地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可实施棚户区改造。
2.安置住房实施异地安置的,对腾出的空地由县国土局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
(三)安置房产权政策
按照2015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88号)精神,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总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选择房屋产权置换且不需补缴房屋产权差价的,对置换房屋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取得的货币安置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对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定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施工企业统一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任何设施,如门、窗、取暖设施、铁艺护栏和上、下水管道、水表、电表、电线等,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经鉴定评估后从补偿费或奖励费用中予以扣除。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征收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产权证和土地证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七)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按照本方案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接到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内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征收动员、工程筹备阶段(2016年2月28日前)。召开全县棚户区改造动员会,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部署,落实目标,明确责任。完成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调查摸底、评估等工作;召开听证会,片区住户有90%以上同意改造的,棚改指挥部对该片区按棚改政策实施改造;完成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程前期摸底调查及选定、项目规划设计、立项报批、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等工作。
第二阶段:房屋征收、安置实施阶段(2016年3月至11月)。依法组织实施阳光征收,合理安置补偿,采取置换或货币化安置,妥善安置被征收户;实施老旧小区建筑物外维护结构保温改造(外墙保温、屋面保温、单元门及楼梯间门窗更换、建筑物外立面装饰等)、连接小区的背街小巷改造、院落硬化、公共绿地绿化、亮化、美化、停车泊位改造等,抓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第三阶段:竣工验收阶段(2016年12月)。主要完成工程验收、档案资料归档、竣工备案等工作。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组织,县住建部门牵头实施。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等工作,认真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形式多样的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政策和实施办法,使棚户区改造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把政策、法规向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办理,做到急事速办、特事特办,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帮助项目实施单位、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实行奖惩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程列入全县2016年重点工作,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进度、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房屋征收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纪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本方案由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房屋征收及安置工作未尽事项,按照《平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平政发〔2011〕275号)、《平罗县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平党办发〔2012〕17号)和《平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第1次)》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房屋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