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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备案表
平罗县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备案表
填报单位(公章):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 填报时间:2024年12月18日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协同单位 | 备注 |
1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2次/年 | 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1次/季度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嘴山市交通运输局 | |
3 | 涉气工业企业 | 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1次/季度 | / | |
4 | 涉固危废工业企业 | 对危险废物污染源现场监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1次/年 | 石嘴山市公安局、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
5 | 全市范围重点碳排放单位 | 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1次/年 | ||
6 | 工业企业 | 全市重点排污单位不定项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1次/季度 | ||
7 | 工业企业 | 全市一般排污单位不定项随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 1次/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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