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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85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1月16日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县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户多宅”的

对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如其家庭成员有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可分户确认宅基地;如其家庭成员没有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可作为储备宅基地,只登记不确权,实行有偿使用,以法定面积为标准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30元。单宗宅基地面积超出规定的,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在养殖园区建房居住,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给予确权登记颁证;“一户多宅”的,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如农户不愿继续使用,由村委会无偿收回。

二、宅基地超占面积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县农村村民每户使用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70平方米。有庭院经济用地的,按200平方米标准保留,实行无偿使用。对实际占地面积超出47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确定为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在镇村规划范围内的,按如下标准收费:超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收费2元;超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收费4元;超出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收费6元。不在镇村规划范围内的零星村庄,按上述三个档次减半收费(1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3元/平方米元标准)。上述有偿使用费在确权时一次性缴清,由村委会负责收取,实行“村收、民用、乡管”,不得重复或分年度收取。

今后,对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农户不再审批新增宅基地,也不允许将老年人的宅基地确权给子女,以保障老年人权益,使其老有所居、老有所依。允许镇村规划范围内的农户庭院面积大的(超过540平米)宅基地,划分为两处宅基地,确权给符合条件的子女。

三、农村环境整治拆除危旧房屋的宅基地

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不再申请建房的,其宅基地由村委会无偿收回,给予权益登记备案,在镇村规划范围内的可作为储备宅基地,不在镇村规划范围内的可复垦为耕地,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政策执行;房屋拆除后将农户安置在村内闲置学校的,不得将学校住宅确权给农户;属于多占宅基地的,由村委会无偿收回。

四、农户举家迁出户的

举家迁入城镇并转户的,如农村有宅基地和房屋且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可继续为其宅基地确权。

五、农户私自转让宅基地(包括房屋)

对农户已经转让宅基地和房屋的,如受让方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经村委会同意,可由双方办理转让手续后确权给受让方;受让方户口没有转入本村但已经居住五年以上的,由村民“一事一议”研究确定是否确权;转让双方有争议的,暂不确权。

六、享受公租房或廉租房的

农户已享受公租房或廉租房的,家庭成员中无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不予确权,宅基地由村委会无偿收回,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村委会有偿收储,家庭成员中有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确权给家庭成员。

七、已享受集中供养的“五保户”

已享受公办养老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本人愿意交回宅基地的,由村委会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储,不愿交回的,给予确权。

八、原国有农场改制后自建房的

原国有农场改制成行政村的(高仁乡东沙村),按以上办法进行确权,实行“一户一宅”,自建房建设用地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可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九、农户违规建房的

对历史原因形成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建设住宅的,原来已发证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否则,只登记不予确权颁证;对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已建房的,只登记不发证,分批迁出,今后不得翻建、扩建。

十、其他投亲靠友和自建房的

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在外村建房、购房的,对符合本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且在镇村规划范围内的可打破乡村界限予以确权。

十一、住房为土坯房的

对农户住房为土坯房的,只进行登记,不予确权颁证,在农户重新申请宅基地时无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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