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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83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8日
标  题: 平罗县工商资本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准入监管暂行办法1
发文字号: 平党办发[2016]103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工商资本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准入监管暂行办法1

平党办发[2016]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土地准入监管,有效防范土地规模经营风险,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农民和经营者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资本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不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的范围:农民承包地、集体已开发和未利用土地(包括养殖水面)、国有沙荒地、草原承包地。农产品加工企业厂房、晒场以及设施农用地不在此范围内。

第三条 工商资本租赁土地须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自愿、农地农用原则。以农民为主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签订合同。租赁土地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改变用途。

(二)以资定地、规模适度原则。明确每亩地投资规模和经营规模上限标准,杜绝工商资本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三)因地制宜、产业为主原则。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围绕“一优四特”产业,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健康有序开展生产经营。

(四)程序规范、防范风险原则。严格工商资本租赁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准入和监管,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规定缴纳项目实施风险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有效防控经营风险。

第四条 县农改中心是工商资本租赁土地准入监管的责任单位,负责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的资格准入、监管、验收、考评、扶持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工商资本租赁土地准入资质。

(一)在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具备农业开发经营资质,注册资金按其租赁土地规模,以2000元/亩为标准,且亩均投资强度不得少于1000元。

(二)与涉农企业或农业科研机构有合作协议;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证书和3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应具有涉农专业职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经验。

(三)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信誉,在银行和司法部门无不良记录,盈利状况良好。

第六条 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缴费期限及保证金标准。

(一)工商资本必须在每年1月20日之前付清当年土地租赁费,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本办法所称土地租赁费指租赁集体土地的租金和租赁农民承包地的流转费。

(二)保证金标准:租赁国有沙荒地的按100元/亩标准缴纳;租赁集体已开发土地的按300元/亩标准缴纳;租赁集体未利用土地的按50元/亩标准缴纳;租赁移民区土地的按150元/亩标准缴纳;租赁农民承包地的按当年租赁费50%的标准缴纳。

第七条 租赁土地年限及面积。

(一)租赁年限必须达到5年以上,每三年一复核,集体土地最高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

(二)工商资本初次租赁农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面积不得超过2000亩,累计不得超过3000亩;初次租赁国有沙荒地和草原承包地面积不得超过5000亩,累计不得超过10000亩。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八条 工商资本租赁土地准入程序。

(一)租赁土地的工商资本提出租赁申请,经农户、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农牧、国土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农改中心进行审核。

(二)县农改中心会同司法、发改、市场监管、农牧、银行等相关部门和乡村干部、农户代表,对租赁土地工商资本的资质、项目规划建设书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租赁土地面积超过500亩或项目涉及范围广、有风险隐患的,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县发改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书。

(三)县财政部门设立风险保证金专户,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准入的工商资本将保证金缴纳到财政专户,凭财政部门出具的收款证明,到县农改中心办理准入手续。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收到县农改中心准入批复后,方可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监督工商资本按合同约定兑现农民当年土地租赁费。

第九条 县农改中心依据相关法律和本办法制定全县土地租赁合同文本,流转农民承包地的其它经营主体参照执行。

第十条 工商资本租赁土地档案资料由县农改中心备案。具体包括:

(一)租赁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工商部门核发证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复核)和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

(三)工商资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人员组织情况、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材料;

(四)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公证材料;

(五)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局备案通知书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工商资本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借土地租赁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县农改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监督工商资本建设经营情况、项目实施和风险防范等。县农牧部门指导工商资本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掠夺式经营。

第十二条 工商资本不得将土地转租、转让。县农改中心每年中期组织农牧、发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对工商资本经营土地情况进行核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工商资本,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审查或预警。

第十三条 县农改中心在年终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租赁土地的工商资本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验收并评星定级,对依法依规经营并带动农民增收的,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5〕8号文件)兑现相关扶持政策。金融部门参照评星定级结果,增加或减少其授信额度。

第五章 违约处置

第十四条 工商资本因经营不善拖欠国家、农民和村集体租赁费、不按批复内容和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及生产经营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有权依法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处置其资产。

第十五条 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土地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合同的,租赁企业负责将土地恢复整理,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验收无异议的,退还全部保证金;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保证金优先用于土地恢复整理、偿还拖欠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租赁期满或解除租赁合同后,无其他经营主体租赁的,由村集体负责指导,对该租赁地块恢复原状后农户必须无条件接收土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后,任何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不得再受理以个人名义租赁土地的申请(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创办的各类经营主体除外)。否则,对失职的相关人员严格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原租赁土地未到期的工商资本,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按照新租赁合同执行,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改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凡过去本县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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