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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82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8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农宅改领字〔2015〕5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农宅改领字〔2015〕5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1月16日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平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暂行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必须坚持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公开公正、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要以是否具有本村常住户口、是否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1日,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

(二)享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四条 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二)自愿永久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权”的人员。

第五条 其它特殊情况可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参会人员必须达到村民代表的五分之四以上,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通过)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申请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

(二)调查摸底。采取入户核实、上门登记和派出所户籍核实等方式,对农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完成初始登记。

(三)公示核查。初始登记完成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为期5天的初榜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进行核查。

(四)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始登记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农户户主签字确认。

(五)登记备案。审核确认后,由乡村两级制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登记花名册》,报县农经站备案。

(六)颁发证书。由县农牧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认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指不同地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身份,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随即终止。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期限:至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结束,中间不再调整。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将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分配、宅基地申请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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