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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809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平罗县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农宅改领字〔2017〕8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罗县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农宅改领字〔2017〕8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4月28日

平罗县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全面深化改革小组关于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任务试点的函》和《平罗县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为适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县域内土地征收征用的具体征地项目实施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事前评估、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化解矛盾,“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征地项目的土地征收征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征收征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

第二章 评估程序、内容

第五条开展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征地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维稳办和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对即将开展的征地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二)组织开展评估。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采取问卷调查、重点走访、专家论证、听证会、公示等形式,了解掌握情况,征求直接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矛盾冲突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等。

(三)编制评估报告。通过评估,对评估事项作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四)报送审查。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评估报告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并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对决定“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征地项目,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可能引发不稳定问题或者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向自治区维稳办报告备案。

(五)落实维稳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已经评估、审查,付诸实施的征地项目,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评估决定和要求,按照解决矛盾隐患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处置预案要求,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隐患,制定具体应急措施,并全程跟踪评估,动态监控化解,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新的隐患,调整对策措施。

第六条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主要分析评估征地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征地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二)合理性。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是否征求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群众对征地补偿方案是否认可;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是否可靠;被征收征用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征地拆迁措施是否完善等。

(三)可行性。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可控性。主要分析评估征地工作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隐患;对评估出的隐患,制定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提出化解的对策措施。

第七条对已经评估、审核,付诸实施的土地征收征用项目,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要坚持全程稳控并做好后续跟踪,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应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八条项目用地申报单位在申请用地报批时,必须提供项目用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用地报批必备要件。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凡涉及土地征收征用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积极主动落实土地征收征用风险评估的各项要求,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者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试点期间,国家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平罗县其它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试点进度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的,以发布新修订的内容为准。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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