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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农宅改领字〔2016〕3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27日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盘活全县农村宅基地,加强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农牧局农经站是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监管工作。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属村集体收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积有偿使用费:农户宅基地占地面积超过470平方米的,对超占面积所收的有偿使用费。
(二)新增宅基地有偿收费:对农户新申请宅基地收取的有偿使用费。
(三)闲置宅基地占用收费:对农户占用闲置宅基地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时,必须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足额将所收取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缴入本村基本账户,统一管理。
第七条收取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0%用于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补贴或股金,20%作为公积金或公益金。支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农牧局农经站审核备案。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截留、侵占、挪用,严禁坐收坐支、白条顶库。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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