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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
平党发〔2017〕7号
自治区党委:
为有序推进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利用,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发展,我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利用实施方案》,现随文呈上,请批示。
中共平罗县委员会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平罗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利用
实施方案
为统筹推进平罗农村综合改革,有效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民资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精神,结合平罗实际,制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利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为主线,以协调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为方向,以维护农村稳定和保障农民权益为重点,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全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实际,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与农村综合改革、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等有机结合,着力政策研究和机制创新,有效盘活农村各类土地资源,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用地支撑,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在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有效盘活存量,切实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率。
2.依法自愿原则。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农民自愿、村民自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3.合理补偿原则。农民自愿退出农村产权的,经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后,由村集体按照权属给予合理补偿。
4.科学利用原则。收储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和闲置建设用地,按照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科学合理高效利用。
5.统筹推进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应与农村综合改革、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新型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等统筹规划,聚合要素、整体推进。
6.利益兼顾原则。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前提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利用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在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合理分配。
(三)工作目标
以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为契机,科学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配套规划,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和退出顺畅、补偿合理、符合农民意愿的农村产权自愿有偿退出转让机制,利用3—5年时间,对全县主干道路沿线和农田中心区村庄集中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有偿退出、分类整治、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一批中心村、消除一批“空心村”、复垦一批零星村,着力解决农村庄点布局零散、宅基地和房屋闲置率高、农田不连片、规划保留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死角”问题,实现农村常住人口适度集中、耕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新农村建设提档升级、人居环境明显改善。2017年,主要完成规划保留村庄范围外30个空置率较高的村庄和农田中心区零星分散庄点退出整治利用,完成规划保留村庄内所有无人居住的土坯房和危房清理整治工作,合理规划和利用清理腾退的建设用地。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村庄综合整治规划。根据《平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平罗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结合特色小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按照试点先行、分期实施的原则,在全县选择17个中心村,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对规划撤销的村庄编制土地综合整治利用规划,为全县新农村建设提供依据和保障。结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据库和基准地价体系,为规范入市提供依据和保障。
(二)统筹保留村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整合新农村建设等相关项目资金,在每个乡镇先选择1-2个交通方便、规划整齐、设施完善、居住人口多、产业集聚的中心村,按照服务设施均等化原则,完善水、电、气、暖、路、林等基础设施,加大改水、改厕、垃圾处理等生态综合治理,探索引入民间资本建设幼儿园、养老院等公益项目,逐步引导村庄规划范围外农户向中心村集中,建设居住规模200户1000人左右、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中心村,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做好规划保留村庄内闲置宅基地、房屋及批而未建、“一户多宅”建设用地和无人居住宅基地及房屋的收储工作,宜建则建、宜转则转,做好规划保留村庄的“填空”工作。
(三)拓展完善农村产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农民意愿和农村实际,进一步丰富农村产权自愿有偿退出形式,完善收益分配机制。一是允许土地长期流转、已进城(镇)或有条件进城(镇)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全部农村产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允许部分农民只退出农村宅基地,继续保留耕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允许整队退出范围内不具备土地流转条件或不愿进城的农民,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后,向村集体申请在规划保留村庄内审批宅基地,或自行转让规划保留村庄内其他农户已确权颁证的宅基地和房屋;鼓励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城镇有住房的农村老人有偿退出全部农村产权,破解农村老人“种地难”和“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二是对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合理测算其土地增值收益,科学制定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收益分配办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完善自愿永久退出全部农村产权农民集体收益分配办法,农民退出全部农村产权且一次性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后,今后不再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四是建立协商评估补偿机制,对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地合理补偿,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五是鼓励发展代耕代种、统种分管、土地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促进农村土地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有效形式,为农村产权自愿有偿退出创造条件。
(四)有效盘活农村建设用地资源。认真落实《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提出的“要探索在县域范围内通过土地整治统筹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制度安排”,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统筹利用现有农村宅基地资源。对收储的宅基地,在充分保障今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空间的基础上,将部分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予以入市交易,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保值增值。对规划保留村庄已确权的闲置宅基地和房屋,赋予其有偿退出、租赁、转让、置换等权能,允许依法取得权属的农民自愿转让其宅基地和房屋;允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在县域保留村庄内“择地择房”,通过转让其他农户宅基地和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允许返乡创业农民在县域规划保留村庄内转让或租赁集体收储的宅基地和房屋;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转让或租赁使用农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有效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资源,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
三、收储利用
(一)收储主体。农村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收储的主体为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二)收储范围。收储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外农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
(三)收储条件。自愿永久退出全部农村产权的农户,必须同时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的宅基地和房屋必须是经过依法确权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
(四)收储资金。农村宅基地、房屋和承包地收储资金由村集体负责筹集,村集体收储资金不足的由县财政暂借。
(五)补偿安置。对自愿有偿退出农村产权的,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兑现。其中,对已在县城、乡镇驻地等购买住房且自愿永久退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对选择产权置换的农户,可用其退出的产权置换县城或乡镇政府驻地保障性住房、或规划保留村庄内收储的宅基地和房屋;对自行转让规划保留村庄内其他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需经村委会同意,并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做交易鉴证。
(六)补偿标准。对自愿永久退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农户,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农户退出宅基地按照确权面积(470㎡)进行补偿,其中,法定面积(270㎡)部分按照新增宅基地有偿使用费30元/㎡的标准(不包括地面附着物补偿)予以补偿,对保留的200㎡以内的庭院经济用地按照10元/㎡标准(不包括地面附着物补偿)予以补偿。对确权面积(470㎡)以外超占部分,按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标准予以补偿,未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超出法定面积(270㎡)部分均不予补偿。
2.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3.取得合法手续但没有确权登记的土坯房及批而未建、一户多宅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去世后遗留的宅基地和房屋、规划保留村庄外不符合确权颁证条件且无人居住的宅基地和房屋等,收储补偿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确定。
(七)科学利用。
1. 收储的宅基地符合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优先用于新增宅基地、养老院和幼儿园等公益性用地或插花安置移民。
2.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在确保今后本村集体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可将收储的宅基地调整为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商服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入市交易,也可以作为预留养殖业用地,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多元化用地保障,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创造条件。
3.对宅基地复垦后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作今后全县宅基地集中安置区发展用地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4.对宅基地复垦后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入库后,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指标,可以优先用于中心村、乡镇驻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结余的指标可在全区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分配。
5.村集体出资收储的宅基地,调整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取得的增值收益,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办法合理分配。鼓励农民自愿联合自行退出整治,其收益由在集体和退出农户之间合理分配。
6.村集体收储的承包地和复垦后的耕地,由村集体负责组织流转,严禁撂荒,取得的收益归集体所有,优先偿还暂借收储资金,剩余的收益留足集体收益后,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确定。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对收储后利用率低和位于农田中心区的零星分散宅基地,全部予以复垦。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7年1月-2月)。按照村庄布局规划,对规划撤并、闲置率高的村庄,全面开展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征求农民意见,每个乡镇确定1-2个村庄作为退出收储综合整治利用试点。
(二)落实项目(2017年3月)。对收储的宅基地,逐年列入土地整治项目计划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计划。对确定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充分整合相关项目资金,统筹规划,集中财力高标准配套建设。
(三)立项审批(2017年4月)。对列入村庄综合整治试点的土地复垦、美丽村庄、特色小城镇等建设项目,开展前期规划设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组织实施(2017年5月-2017年11月)。项目批准后,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安排乡镇及时开展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改中心等相关部门积极指导和配合项目实施。
(五)组织验收(2017年11月-12月)。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乡镇申报,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在规划保留村庄内转让其他农户已确权宅基地,县财政按照法定面积(每户27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2.自愿永久退出农村宅基地的农户可以享受《平罗县推进农民向市民转变暂行办法》(平政发〔2013〕108号)有关优惠政策。
3.村庄退出后,公用巷道、农户确权面积以外的非耕农地和预留建设用地,整治利用后取得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4.鼓励农田中心区零星分散庄点农民自行将其退出宅基地恢复为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耕地开垦费标准给予一定复垦资金补助,复垦的耕地优先承包给该农户,并予以确权。
5.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宅基地和房屋自愿有偿退出的收储基金,用于解决村集体收储资金不足问题,村集体收储的宅基地整治利用后取得的收益必须优先偿还借用的收储基金。
6.探索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综合整治,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出资收储闲置宅基地和农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地,收储后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在符合国家集体用地用途的条件下,可优先出让、流转给出资人。
(二)资金保障。
通过前期摸底,2017年计划收储宅基地和房屋1800户,占地1600亩,鉴于收储投入大、回报慢等因素,县人民政府安排6000万元资金作为收储整治基金,同时暂借自治区财政6000万元,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收储及复垦基金,实行区、县共同监管,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收储、整治、复垦工作。土地整治利用后的收益,分批偿还自治区财政借款。
(三)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成立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四套班子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县国土、农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农牧、水务、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农改中心做好配套政策的制定和相关收储协议与文件的制定;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复垦项目的报批、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基础性工作;住建部门负责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保留村庄综合整治和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实施工作;农牧部门配合国土部门对复垦后的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引进和培育农产品加工、流通及新兴农业产业;审计部门做好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宣传动员,依靠群众。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召开村民会议动员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和综合整治利用措施,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赋予农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分配权。
4.强化管理,稳步推进。严格管理宅基地有偿退出及复垦资金,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审计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县委、政府督查室和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促进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同时,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赋分权重,严格落实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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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罗县委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 |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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