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79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农宅改领字〔2017〕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农宅改领字〔2017〕7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4月28日

 

 

 

平罗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平罗县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土地征收必须是经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

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土地征收工作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科学确定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土地征收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征地实施单位具体开展,征地实施单位包括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建设牵头部门和项目所在村“两委”(村支部会、村委会)班子。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建立征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人员由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副县长,国土、财政、农牧、公安、监察等部门和相关乡(镇)的主要领导组成,凡涉及县域内征地事宜,由分管县领导负责,各职能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推动全县土地征收工作,研究解决征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项目用地选址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布置征地工作。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被征地村“两委”会议,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讲清征地意义和目的,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实施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对拟征收土地现状开展摸底调查,加强对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管控。

第八条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工作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复前,由征地实施单位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县维稳办备案。

第九条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征地工作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落实各项征地工作事项。

1.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召开被征地村民会议,通报征地用途、政策、补偿安置方法和标准,充分征求被征地村“两委”和被征地户意见。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户申请听证的,要及时组织听证。

3.实施征地面积丈量及附着物登记工作。征地实施单位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村委会对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权属、地类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等逐户进行丈量登记,登记结果由被征地村(社区)委会和农民签字确认,并予以张贴公示。

4.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5.征地实施单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相关部门履行征地报批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被征地户80%以上同意后,仍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乡村两级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采取行政措施,直至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所征地块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及县人民政府颁布的现行标准进行补偿。农田水利、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能迁移的给予迁移补偿费;不能迁移的,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征收农民合法宅基地和房屋的,按照现场评估原则,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县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种植和建设的;(2)政府作出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决定后,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3)有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行为的。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根据被征地项目类型和村集体的意愿,可实行留地、留物业或货币形式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采取货币形式的可以按征收土地补偿费2%的比例给被征地村委会提取一定的公益金;采取留地、留物业的不再提取公益金。提取的公益金归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改善本村基础设施和发展本村集体公益性事业。提取的公益金全部核算到征地成本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对符合相关政策的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5亩的农户人员按照自治区和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政府根据参加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状况给予一次性或一定年限的征地参保补贴。享受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必须按相应养老保险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第十七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具体计提办法按照自治区国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从土地出让收益等途径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国土资规发〔2016〕1号)执行。

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社会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县财政保障。

第十八条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服务机构、劳动技能培训制度和就业保障制度,对被征地农民分类登记,建档立册,有针对性地进行实用技能培训,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各类就业应聘。用地企业新增岗位应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支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派遣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异地就业。

 

第六章 资金兑付

第十九条 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项目在与被征地农民签定协议前,应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等相关费用存入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第二十条 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测算的补偿金额申请拨付各项征地款,财政部门应足额拨付征地所需款项,并在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财政部门按照农户“一卡通”形式兑付给被征地农户。

第二十一条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和提取的公益金,严格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村两委会应将村集体地补偿费和提取的公益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全体村民公布。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自治区相关规定给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提取相应的工作经费。提取的工作经费列入到土地征收成本核算。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国土、人社、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别做好各自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根据试点进度对办法修订,以发布修订的内容为准,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4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