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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79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平农宅改领字〔2016〕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农宅改领字〔2016〕2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27日

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全县存量农村宅基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有我县农村宅基地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宅基地收储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按计划、分步骤收储。

(二)一户一宅原则。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三)房地合一原则。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同时退出。

(四)整村推进原则。对镇村规划范围外宅基地闲置率较高、农户外出务工较多的村队,可适当采取整村或整队整庄点收储。

第四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五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退出的宅基地必须依法确权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退出转让收储协议。

(三)退出宅基地农户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六条 申请:农户户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由宅基地使用权所有共有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 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人申请,对申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户的条件、宅基地四至、面积等进行核对确认,经村委会会议研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收储的宅基地,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价值评估:参照《平罗县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收储参考价格暂行办法》协议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交易鉴证: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统一制定的书面退出补偿协议,由平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

第十条 收储补偿:依据评估报告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补偿,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按照签订的协议兑付补偿费后,依据宅基地收回决定,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对有关权证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收回原权证。

第四章 退出宅基地和房屋处置

第十二条 镇村规划范围外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 镇村规划范围内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后,用于安置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由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收储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预借收储基金进行收储。集体资产收益和收储土地流转等收入优先偿还基金。

第十五条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的农户享受《平罗县推进农民向市民转变暂行办法》有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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