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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罗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平农宅改领字〔2016〕2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平罗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9月27日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平罗县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全县存量农村宅基地资源,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平罗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拥有我县农村宅基地的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宅基地收储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按计划、分步骤收储。
(二)一户一宅原则。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三)房地合一原则。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同时退出。
(四)整村推进原则。对镇村规划范围外宅基地闲置率较高、农户外出务工较多的村队,可适当采取整村或整队整庄点收储。
第四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五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退出的宅基地必须依法确权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退出转让收储协议。
(三)退出宅基地农户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六条 申请:农户户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退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须由宅基地使用权所有共有人签字盖章。
第七条 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人申请,对申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户的条件、宅基地四至、面积等进行核对确认,经村委会会议研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收储的宅基地,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价值评估:参照《平罗县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收储参考价格暂行办法》协议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交易鉴证: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统一制定的书面退出补偿协议,由平罗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鉴证。
第十条 收储补偿:依据评估报告对农户退出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补偿,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按照签订的协议兑付补偿费后,依据宅基地收回决定,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对有关权证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收回原权证。
第四章 退出宅基地和房屋处置
第十二条 镇村规划范围外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并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 镇村规划范围内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后,用于安置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由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收储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储资金不足时,可申请预借收储基金进行收储。集体资产收益和收储土地流转等收入优先偿还基金。
第十五条 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的农户享受《平罗县推进农民向市民转变暂行办法》有关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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