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罗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及经营管理办法1
平农改领字〔201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确保经营主体和农户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流转农民确权颁证的集体土地,在工商部门注册,以种植业经营为主的家庭农场、企业经营、专业合作社等模式。
第三条 县农改办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格准入、土地流转和经营过程的监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和经营活动负有具体的服务、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二章认定和准入
第四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前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农改办申请予以资格审查认定。
第五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农民耕地年限、价格及种植品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流转地农民全部同意。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年限必须达到5年以上,最高流转年限为14年,即到二轮承包期结束。
3、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租赁必须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公证,对流转年限、流转价格、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予以明确约定。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进行工商注册,符合条件的要办理流转经营权证书,经营作物必须全部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个性条件:
1、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法人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流转所在村队农民土地;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流转农户土地200亩至600亩之间;农场主在当地有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威信。
2、企业经营:流转农民土地在500亩以上;具有农业经营管理的经验和能力;流转农民土地前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验资,同时出具无银行欠款、无不良信贷记录等资信证明。
3、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在500亩以上;流转农民土地前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一定保证金;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验资,同时出具无不良贷款记录等资信证明。
第三章审核考评
第六条 由县农改办会同农牧局等部门,采取实地查验、查看资料等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年度审核考评,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审核考评内容:
1、档案资料必须齐全,整理规范且装订成册。
2、生产经营收益高于普通经营10%以上。
3、应购置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机具,作物的耕、种、收达到全程机械化。
4、土地流转费兑付及时,能按照合同履行订单农业。
5、经营作物必须全部参加农业保险。
6、生产经营要紧紧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业,推行良种良法。
7、法人遵纪守法,履行社会义务,无安全事故。
第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审验考评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流转土地农户花名册(包括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农户签名等)。
2、流转土地合同书(明确流转地块编号、面积、四至,流转期限、价格、兑现方式等)。
3、流转土地宗地图。
4、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必须加盖流转备案条形章)。
5、正规的财务账目、报表、验资证明;有贷款的要提供银行还款证明。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村委会、村委会向委托流转农户做出的流转费兑现、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承诺保证书(必须经过公证)。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九条 对经过年审考评合格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对当年流转农民土地每亩给予30元资金补助。
2、建设仓储、晒场、机库等基础设施的,在农业设施用地上优先予以审批,并按建设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3、可优先申报争取自治区、市相关农业项目和扶持政策。
4、对资信好的经营主体可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扶持力度,在以自有资产开展抵押贷款上优先予以办理。
5、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聘请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奖补;优先对家庭农场、企业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者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6、在验收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中开展星级评选奖励活动,对评选出的星级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过年审考评存在问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必要时要终止土地流转合同。
1、拖欠流转费半年以上或拖欠银行贷款半年以上的。
2、不按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所在地其它农民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或损失的。
3、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或进行掠夺性生产经营的。
4、损坏农业基础设施,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严重,无力继续经营种植的。
第十二条 对终止土地流转合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投资建设的仓储晒场等农业基础设施权益分配按照签订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偿协议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