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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21/2017-7176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05日
标  题: 平罗县农村集体荒地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3〕111号 有效性: 有效

平罗县农村集体荒地管理暂行办法

平政发〔2013〕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荒地的管理,盘活农村集体荒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收益分配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平罗县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荒地指农民种植的二轮承包地以外的村集体荒地和权属性质属村集体的未利用荒地、荒山、荒坡、荒滩等。

集体荒地经营权承包、转让、拍卖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村民一事一议”通过。发包后的集体未利用荒地,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林果业、养殖业等农业开发性利用,不得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荒地的经营权不得承包、抵押、拍卖: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建设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界址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章农村集体荒地经营权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荒地经营权承包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荒地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使用,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承包费的行为。

第六条 按照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农户或其他法人组织通过承包、竞拍等方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户或其他企业法人承包集体荒地在50亩以下的,经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议定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承包集体荒地在50亩以上的,经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通过并进行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同时报县农牧局、国土局备案。农户或其他企业法人已承包集体荒地并履行承包合同进行开发利用,应颁发集体荒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八条企业或农户占用村集体荒地建设厂房、圈舍等基础设施,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逐级报批。

第九条 农村集体荒地经营权承包,双方法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承包集体荒地的位置、数量、用途、承包开发期限、租金及其交付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村集体将农民开垦的集体荒地经营权发包的,承包合同签订年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剩余年限;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优先承包。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通过承包不得私自开发集体未利用荒地,否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无偿收回,造成的损失由开垦者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的未利用荒地经营权,在合法使用年限内允许继承,在开发治理期间经发包方同意可转让、出租、入股、抵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费标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初步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经营权拍卖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经营权拍卖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称拍卖方)以公开竞争的形式,依照一定的程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给出价高的使用者(称竞买方)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行为。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经营权的拍卖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民代表小组提出,拍卖底价由地价评估机构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农牧局、国土局备案。通过拍卖进行承包的集体未利用荒地,用于耕地的承包期不超过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未利用荒地经营权拍卖应严格按照拍卖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为主要成员的拍卖小组,其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拍卖小组丈量土地,明确权属及界限;

(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农村集体荒地经营权拍卖公告;

(四)竞买者在公开拍卖日期前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登记并缴纳保证金,领取竞买牌号;

(五)召开拍卖大会,经过公开报价,平等竞争,应价高者竞得;

(六)竞拍成功后,对竞拍地块、面积、价格等情况在本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七)拍卖小组与竞得者实地丈量复核,签订承包合同,由竞买者向拍卖方缴纳竞买金总额5%—15%的定金。

第十六条 竞买者竞买未成的,所缴保证金在拍卖会后七日之内原数退还竞买者;竞得者在拍卖合同签订之前毁约的,其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竞得者应按拍卖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拍卖方缴纳购买金,保证金和定金可抵缴购买金。竞得者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拍卖方同意可以先缴纳全部购买金的百分之六十,余额可适当延缓,延缓期限由拍卖方决定,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购买者在拍卖合同规定的开发治理期限内经拍卖方同意,可依法将农村集体荒地经营权再行出租、入股和抵押。

 

第四章 荒地承包和拍卖收入管理、使用及监督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收取标准应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和土地状况,由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研究决定承包价格,承包费可1年一交,也可以分期交付。承包期限较长的一次性收取承包费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费的收取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也要根据物价变动和地力改造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对承包期较长的,可以按不同阶段确定承包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取农村集体荒地承包费时,必须开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费收据》,并注明面积、金额、时间、经手人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及拍卖收入按照“村收、村用、乡代管、县审、村公开”的原则,必须及时足额缴入乡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机构设立的各村基本账户,由乡镇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不得在全县或乡镇范围内平调。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及拍卖收入的使用,应当按照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时间,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征占农民承包的集体荒地,地上部分的青苗等补偿费归农户个人所有,土地补偿费按规定标准70%归承包农户,30%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永久退出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土地补偿费全部补偿给农户。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荒地发包收入、拍卖收入及征地补偿收入总额的80%用于本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医疗保险补贴,20%做为公积金或股金。支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农牧局审核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荒地承包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除按承包合同规定向其收取违约金和滞纳金外,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其荒地承包经营权。

二十七 荒地承包方在承包规定的开发耕种期限内,2年内未进行开发治理或撂荒1年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无偿收回荒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八条 在拍卖、租赁期限内不按承包土地批复项目进行经营或掠夺式经营,造成水土流失、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恶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荒地承包经营权,并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九 农村集体荒地承包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单位、组织或个人截留、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荒地承包费,严禁坐收坐支、白条顶库。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本办法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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