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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推进农民向市民转变暂行办法(修订)
平政发〔2013〕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根据党的十八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1〕29号)、《石嘴山市推进农民向市民转变暂行办法》(石政发〔2010〕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放宽进城镇农民落户条件
第二条 凡在本县县城或小城镇购买、继承、受赠商品房(含住宅、营业房)并具有合法产权的农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城镇落户。
第三条 凡在本县就业的农村籍大中专毕业生、农村籍义务兵, 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县城或小城镇落户。
第四条 凡具有本县农业户口,在我县城镇或小城镇稳定就业和有稳定收入来源,租赁房屋居住,可根据本人意愿进城落户。
第五条 放宽“三投靠”迁移落户条件。夫妻间相互投靠并共同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或兄弟姐妹并由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共同生活的,准予在被投靠方城镇合法居住地落户,不受条件限制。
第六条 放宽赡养孤寡老人的迁移落户条件。赡养孤寡老人的,凭民政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赡养人的城镇合法居住地。
第三章 建立健全进城镇农民土地保障和退出机制
第七条 根据农民意愿,继续保留进城镇落户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在现行国家政策内保持不变,各类补贴不变。但必须依法履行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探索农民带产权、带股份进城,进城镇农民在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前提下,可依法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收益分配。
第九条 进城镇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通过转包、转租、入股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享受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回农民土地,不得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不得截留或挪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第十条 对进城镇落户农民自愿永久退出农村土地(含荒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权”,同时退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按照《平罗县农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自愿永久退出收储暂行办法》对其承包集体耕地和宅基地、房屋给予一次性补偿。同时对村集体“三资”收益分配给予一次性补偿。以后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收益分配和各类补贴。
第四章 建立进城镇农民住房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由政府划拨土地,鼓励农民在大社区或乡镇政府所在地按照统一规划标准自建住房,但必须退出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探索面向农民的限价房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进城农民工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凡具有本县户籍,在本县范围内有固定经营项目或在企事业单位固定务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可享受城镇“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公租房”满2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产权。建立政府供地,企业出资,建设住房供农民工租赁的周转房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城镇落户农民符合条件,可优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鼓励农民进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凡首次在本县购买商品住宅房或二手商品住宅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商品住宅房登记费、二手商品住宅房登记费。对首次购买90㎡(含90㎡)以下新建商品住宅房或二手商品住宅房所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凭完税证可申请补助。
第十五条 对自愿放弃宅基地,自行处置农村房屋的进城镇落户农民,在县城、小城镇、大社区首次购买商品住宅房,除享受第十四条政策外,对首次购买90㎡(含90㎡)以下住房予以补贴,县城每平方米补贴50元,小城镇每平方米补贴40元,大社区每平方米补贴30元。购买90㎡以上的房屋补贴减半。对同时永久退出农村“三权”的进城镇落户农民,每平方米再分别增加100元补贴。(不再重复享受城乡用地增减挂钩住房补贴政策)。
第五章 建立健全进城镇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工,其子女按规定在县城(小城镇)学校就近入学,给予照顾10分(初中升高中),学校不得加收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适时提高进城落户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巩固提升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第十八条 对进城镇落户的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建立农村特困群体救助制度,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
第十九条 建立老年农民集中供养制度。对60岁以上自愿永久退出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的农民或鳏寡孤独老人,根据自治区新的城镇养老保险政策,县财政对其缴费给予10%补贴。符合条件可到养老院养老,县财政给予生活、住宿费20%的补贴。
第六章 建立健全进城镇农民就业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青年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培训,享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免除学杂费等相关优惠政策。生态移民学员(2008年后移入我县)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由县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进城镇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实现就业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考核认定,由县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第二十二条 进城镇落户农民在就业培训、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困难家庭援助登记、职业介绍、权益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服务。对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制度,在小额创业贷款、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时,享受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同等待遇。
第七章 鼓励和扶持农民进城镇发展非公经济
第二十三条 鼓励农民进城镇参与非公经济投资创业,允许农民以实物、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产权、房屋所有权、林权等作价出资或抵押融资创办小微企业,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二十四条 对农民新办小微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享受与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后3年享受50%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五条 对农民新办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平罗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上岗培训补贴2000元。
第八章 落实进城镇农民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六条 进城农民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在三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享受“少生快富”工程政策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家庭转入城市户口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第九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计生局、教体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具体细则和方案,明确具体配套政策,认真抓好落实。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和房补政策由住建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提出返还补贴意见,报县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县财政予以返还补贴。
第三十条 农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退出工作由县农领办牵头,指导县农牧局、国土局、住建局和各乡镇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全程行政效能监察,对推诿拖延、吃拿卡要和虚报冒领补贴的,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推进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政研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平罗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推进农民向市民转变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党发〔2011〕39号,试行期1年)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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