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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实施细则
平农改领字〔2013〕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利,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平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农户依法获得农村集体承包土地(不包括开垦的集体荒地),并和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县农经站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换发等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中相关文件资料审查、报送及换发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四)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的程序步骤:
(一)申请申报。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申请表》提出申请,提交《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证件。申请材料由村委会统一收集申报。
(二)调查确权。各乡镇、村抽调人员逐户调查摸底,核实土地承包的面积、共有承包人、是否是基本农田等情况,登记造册。
(三)勘测丈量。逐户勘测丈量二轮土地承包地块的面积、数量、四至等情况,并登记造册,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二轮承包时按地力等级折算的承包地面积,一律按照现有实际面积进行确认。
(四)公开公告。对调查确权和勘测丈量后的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确认结果。制定入户核对表,就调查确权和勘测丈量情况逐户核实。核实无误的,经农户签字认可。
(六)签订合同。按照最终确认农户承包耕地结果,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
(七)登记造册。各乡镇将每个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数据(包括:承包地块、面积、数量、四至、土地承包人口、是否基本农田等)登记造册,上报县农经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信息库。
(八)审批发证。县农经站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最终依据;未通过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农经站统一印制,由村委会直接发放到农户。发放时要履行农户领证签字手续。为其他农户代领的,由代领人签名。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七条 县农经站、各乡镇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农户有合同和权证、组(队)有登记底册、村有登记台帐、乡镇有专门档案、基础数据、县有登记册和总数据库。
第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事项必须一致。
第九条 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新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农经站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在领到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后,要认真核查,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册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从领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农户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二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必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四条 乡镇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县农经站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册上记载。
第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并予以补偿的;(四)因经营权变更,已换发新证的;(五)农户因死亡绝户的;(六)其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县农经站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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