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引号: 640221047/2023-00843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11日
标  题: 【批前工作】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东区58-5#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有效

【批前工作】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东区58-5#地块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平罗县城东区58-5#地块位于:城关镇和平村,土地现状为水浇地、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目的

本公告涉及征收土地用于挂牌出让的居住用地。

三、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按照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本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发〔2015〕4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罗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政发〔2015〕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相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确保失地农民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五、具体要求

1.办理补偿登记地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

2.补偿登记期限: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6月12日止。

3.异议反馈方式: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不同意见的,自听证告知书发布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本公告公示期限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6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