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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实施】年产20万吨颗粒饲料生产项目安置补偿方案
按照年产20万吨颗粒饲料生产项目用地规划,需占用高庄乡东风村集体土地约22.5亩。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县人民政府相关土地补偿标准,制定本土地补偿方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
二、征地范围及面积
年产20万吨颗粒饲料生产项目用地规划需征用高庄乡东风村集体土地约22.5亩。
三、征收土地类别及标准
1.由于征收的土地属于高庄乡东风村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据《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6〕102号)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高庄乡辖区内耕地每亩补偿35400元,开发地每亩补偿21240元,没有开发种植的荒地每亩补偿1216元,其它地类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准的《平罗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平政复(2012)14号)执行。
四、具体要求
本项目土地征收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的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对于土地全部征收后,失地农民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及时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确保失地农民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1.高庄乡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认真做好承包人的思想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2.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和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落实补偿到户,杜绝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款行为发生,如有违反,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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