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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后实施】平罗县萧公大街南延伸段及南环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现将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及面积
平罗县萧公大街南延伸段及南环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位于城关镇前进村。按项目用地规划,需征收城关镇前进村集体土地250亩。
二、土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由于征收的土地属于城关镇前进村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据《平罗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6〕102号)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城关镇辖区内耕地每亩补偿37800元,城关镇辖区内没有开发种植的荒地每亩补偿1216元,其它地类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平政复(2012)14号]批复批准的《平罗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由县国土资源局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三、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达平罗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平罗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被征收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按照现场勘测为主。
五、本项目土地征收后涉及失地农户需要安置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失地农民及时给予办理养老保险,确保失地农民今后生活得到保障。
六、其它
1、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土地现状按照现场调查为主。
3、自县土地储备中心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平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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