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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221047/2019-0002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02日
标  题: 【批后实施】平罗县萧公大街南延伸段及南环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发文字号: [2018(年)]第 07号 有效性: 有效

【批后实施】平罗县萧公大街南延伸段及南环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8(年)]第 07号

按照平罗县萧公大街南延伸段及南环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城关镇前进村集体土地约250亩,作为平罗县萧公大街南延伸段及南环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

平罗县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罗县萧公大街南延伸段及南环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

三、征用(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平罗县萧公大街南延伸段及南环路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的土地位于城关镇前进村,土地征用面积250亩。

四、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平罗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将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五、本公告公布后,由平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征地,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经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六、《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附着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095455

平罗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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