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批前工作】宁夏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 收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补偿方案
根据宁夏杉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收回土地规划,现对康学山、杨小平、杨玉忠、王永祥承包的15000亩国有草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收回。为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县人民政府相关土地补偿标准,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
二、收回国有草原地范围及面积
收回土地范围为高仁乡八顷村东部宁蒙边界处康学山、杨小平、杨玉忠、王永祥承包的国有草原地15000亩。
三、收回国有草原地类别及标准
1.由于收回的土地属于农户承包的国有草原地,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国有草原地土地补偿给相关主管部门,承包农户只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
2.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罗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准的《平罗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平政复〔2012〕14号)执行,即天然草原每亩补偿120元,人工草原每亩补偿650元,其它附着物按照相应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具体要求
1.高仁乡人民政府和草原站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宣传,认真做好承包人的思想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2.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和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补偿落实到户,坚决杜绝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款行为发生。如有违规操作或违反工作纪律,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